关于江西省宁都县洋坑铜钼多金属矿普查探矿权评估报告公示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82号)的规定,现对江西省宁都县洋坑铜钼多金属矿普查探矿权评估报告(摘要)、附表和附件目录、评估合同书进行公示。本公示自2014年1月28日起至2014年2月6日止,期限十天。如有异议,请致电或以书面形式向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地质勘查处反映。
联系电话:0791-86717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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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330025.
江西省宁都县洋坑铜钼多金属矿
普查探矿权评估报告书
信达评报字[2013]第135号
江西信达矿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JIANGXI XINDA KUANGYE ZIXUN FUWU YOUXIAN GONGSI
地址:南昌市青云谱区迎宾大道938号 邮政编码:330030
电话:0791-85230580 传真:0791-85230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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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宁都县洋坑铜钼多金属矿普查
探矿权评估报告书
摘 要
信达评报字[2013]第135号
评估对象:江西省宁都县洋坑铜钼多金属矿普查探矿权
评估委托人:江西矿安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咨询中心有限公司
评估机构:江西信达矿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评估目的:江西矿安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咨询中心有限公司拟转让其合法持有的江西省宁都县洋坑铜钼多金属矿普查探矿权。为此,江西矿安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咨询中心有限公司委托本公司对该探矿权价值进行评估,为该探矿权转让提供价值参考意见。本项目评估即是为实现上述目的而向评估委托人提供在本评估报告中所述各种条件下和评估基准日时点上“江西省宁都县洋坑铜钼多金属矿普查探矿权”公平、合理的价值意见。
评估基准日:2013年11月30日
评估日期:2013年11月25日至2014年1月8日
评估方法:单位面积探矿权价值评判法
评估结论:本公司评估人员在调查、分析评估对象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关于探矿权评估的有关规定,本着独立、公正、科学、客观的评估原则,按照科学、合理的评估程序和公认的探矿权评估方法,对“江西省宁都县洋坑铜钼多金属矿普查探矿权”运用单位面积探矿权价值评判法进行评估,截止2013年11月30日,该勘查区探矿权评估价值为128.77万元人民币,大写人民币壹佰贰拾捌万柒仟柒佰元整。
评估有关事项声明:
按《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规定,评估结论有效期为一年,即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超过一年此评估结论无效,需重新进行评估。
本评估报告书仅供委托方为本报告所列明的评估目的以及报送有关主管机关审查而作,评估报告的使用权归委托方所有,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或公开。除依据法律公开的情形外,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发表于任何公开的媒体上。
重要提示:
以上内容摘自《江西省宁都县洋坑铜钼多金属矿普查探矿权评估报告书》,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全面情况,请认真阅读该探矿权评估报告书全文。
公司法人代表(周雪桂):
项目负责人(周雪桂):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周雪桂、张银华):
江西信达矿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二0一四年一月八日
正 文 目 录
1.评估机构 1
2.探矿权转让人及评估委托人 1
3.评估对象和范围 1
4.评估目的 3
5.评估结果的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3
6.评估基准日 3
7.评估原则 3
8.评估依据 4
9.评估过程 5
10.探矿权概况 6
11.勘查区地质特征 6
12.矿化体特征 7
13.评估人员对评估对象的评价 7
14.评估方法的确定 8
15.评估指标与参数的选取与计算 9
16.评估结论 9
17.有关问题的说明 10
18.评估报告提交日期 11
19.评估责任人员 11
江西信达评合字[2013]第068号
矿业权评估合同
签字时间:2013年12月5日
签字地点:江西 南昌
矿业权评估合同
鉴于:
1.江西矿安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咨询中心有限公司拟转让江西省宁都县洋坑铜钼多金属矿普查探矿权,需对该探矿权价值进行评估。
2.江西信达矿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具有国土资源部颁发的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评估资格证书编号:矿权评资字[2003]第009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订立合同如下,以兹信守。
一、甲方与已方:
1.甲方:江西矿安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咨询中心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南昌市迎宾北大道938号
法定代表人:易志豪
电话:
2.乙方:江西信达矿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 南昌市青云铺区迎宾北大道938号
法定代表人:周雪桂
电话:0791-85230580
邮政编码:330030
开户银行:南昌银行利民支行
帐号:188170018091112957
二、约定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对江西省宁都县洋坑铜钼多金属矿普查探矿权进行价值评估,出具评估报告书。
三、评估对象及范围
江西省宁都县洋坑铜钼多金属矿普查探矿权(具体拐点坐标见勘查许可证)。
四、评估目的
本合同所约定矿业权评估目的是为甲方转让江西省宁都县洋坑铜钼多金属矿普查探矿权提供价值参考意见。
五、评估基准日
本合同为该项矿业权评估所定评估基准日为2013年11月30日。
六、评估期限
本合同所约定的矿业权评估报告,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但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影响而超限,可由双方重新议定咨询期限。
七、评估费
评估费是甲方为乙方完成本合同第二项下委托事项所付报酬,矿业权评估工作费用总计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元)。评估报告提交之日甲方一次性付清评估费。
八、双方的义务与权利
(一)甲方:
1.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甲方为该合同所约定的矿业权评估提供以下资料:
(1)江西省宁都县洋坑铜钼多金属矿普查阶段性地质报告;
(2)勘查许可证;
(3)其他评估相关资料。
2.按本合同规定向乙方支付费用。
(二)乙方:
1.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有关技术业务标准进行评估操作,严格遵循矿业权评估的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和科学性原则进行评估。
2.获得报酬的权利。
九、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给对方造成了损失,违约方在合同总费用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十、争议的解决
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出现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仲裁程序解决。
十一、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应经双方共同协商后签订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补充协议。
2.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双方加盖单位公章之日生效。
3.本合同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江西矿安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咨询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盖章:
日期:2013年12月5日
乙方:江西信达矿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盖章:
日期:2013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