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治港”

02.07.2014  09:54

港人治港”是中央治港基本方针政策的重要内容。从提出“一国两制”构想到付诸实践,“港人治港”一直有明确的界限和标准,就是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来治理香港。《“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白皮书之所以重申这一点,就是因为它是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的题中之义,是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的重要保障。

关于“爱国者”的标准,上世纪80年代邓小平在多次谈话中指出,就是“尊重自己民族,诚心诚意拥护祖国恢复行使对香港的主权,不损害香港的繁荣和稳定”。这个标准清楚地表明,“爱国”和“爱港”并非对立的选项,而是统一的整体。坚持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治港”,就是说治理香港的队伍必须以热爱祖国、热爱香港的香港人为主要成分,特区政权必须掌握在爱国者手上。

本来,爱国是一种自然的情感,由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治理香港是天经地义的。然而,在香港回归近17年之后讨论这个问题,并不是老生常谈,而是因为一些人在这个问题上还存在模糊认识,对白皮书的相关表述有不同程度的误读,甚至有意曲解。

香港基本法规定,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主席及立法会百分之八十以上的议员、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都必须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这就是爱国者标准的法律化。这对治港者的主体来说,既是其履职的前提,也是其应尽的基本义务。也就是说,爱国爱港既是政治标准,也是法律要求。

白皮书发表后,有人认为法官和司法人员列入“治港者”将损害“司法独立”。众所周知,司法权是非常重要的公权力,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组成部分。中央通过基本法授权香港行使的高度自治权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基本法第四章规定了香港的政治体制,其中第四节具体规定了司法机构。既然“治权”包括司法权,掌握司法权的法官和司法人员怎么能不属于“治港者”呢?至于说司法独立则是指法官在审理具体案件时依照法律的规定,独立地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立法等其他机构的干扰,基本法对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保障,包括特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等。将法官和司法人员列为“治港者”,不仅丝毫不影响香港的司法独立,而且更能增强法官和司法人员依照基本法履行职责的责任感。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要法官爱国会影响香港司法独立。这是不成立的。任何国家和地区的法官都必须对国家效忠,并负有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的重要职责,香港特别行政区也不能例外。尽管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可从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聘用,但他们在就职时也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他们在审理案件时,也有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保持香港繁荣稳定的义务。这与司法独立并不矛盾。

中央政府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方针的决心和诚意是一贯的。重申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治港”,并非是对香港高度自治的干预,而是阐明基本法赋予治港者的权利和义务;并非是为了从制度上排除谁、筛选谁,而是为了让全体港人心里有杆秤,有个衡量标准。只有这样选出来的治港者,才能接受中央政府和香港社会的监督,切实对国家、对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及香港居民负起责任。这是国家的根本利益所在,也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根本利益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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