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坠亡物业称无责任 老人非理性“维权”被刑拘

08.07.2015  12:13
原标题:小孩坠亡物业称无责任 老人非理性"维权"被刑拘

原标题:小孩坠亡,老人激烈“维权”被刑拘

长沙市高新区雷锋镇的郭女士还没有从痛失爱女的悲伤中走出来,又要为帮父母摆脱牢狱之灾来回奔波。昨日,她和家人与开发商及其物业公司协商未果,欲求谅解的她暂未取得对方的谅解协议书,而这对她的父母争取宽大处理至关重要。针对近期市民多起维权行为,律师表示,市民在表达诉求时一定要注意合理合法,以免因一时情绪激动误触法网,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爱女意外坠亡,事件步步升级

郭女士是长沙市高新区雷锋镇真桥村人,和丈夫靠打零工为生。由于没有时间照顾幼女,郭女士把两岁半的女儿豆豆寄养在父母居住的岳麓区梅溪湖旭辉御府小区6栋5楼。

今年5月7日,小区停水,见豆豆睡着了,郭女士的母亲下楼去提水。不料,豆豆醒来找大人,从主卧窗口坠至3楼阳台,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父母当初想装防盗窗,但物业公司不准,所以导致事故发生。”郭女士及家属认为除了外婆监护不力外,这次事故还与旭辉御府物业这项规定有关,另外事发当日小区停水,但物业并未提前通知。

物业公司则认为,公司在这起事故中没有责任,只愿作一定的人道主义援助。

郭女士家人认为物业公司态度消极,于是在5月11日至5月17日前往与物业同属一家公司的旭辉御府二期营销中心广场表达诉求。期间,家属摆放幼儿遗像,手持横幅、花圈,点放香烛,阻挡其他购房者看房。双方起了一些冲突。

5月18日,矛盾进一步升级。死者外公外婆认为物业公司在敷衍塞责,一气之下将营销中心大厅的售楼沙盘表面结构及一张玻璃门毁坏,并对部分墙面扔撒垃圾。

非理性维权,走不出两败俱伤的结果

物业公司随后报案,梅溪湖派出所出警,经该所赔偿鉴定部门认定,物业公司直接损失达55万元。于是,警方依法对打砸的郭女士父母进行了刑事拘留。

昨日,为了早日能够把拘留42天的父母释放回家,郭女士找到梅溪湖司法局与物业公司进行协商,希望公司能够开具谅解协议书。

记者跟随当事双方来到了梅溪湖司法局调解。郭女士承认,在女儿坠亡后,父母悲痛之余失去理智打砸售楼处的行为是不对的,但自己也按照物业公司的要求作出了补救,写下了不再闹事的保证书,并且在报纸上刊登了道歉声明。

物业公司经理熊军称,郭女士一家应该承认这次事故和物业公司没有责任,而且要求他们先赔偿物业公司损失费2万至3万元,并开具36万元的欠条。

物业公司经理熊军解释:“欠条只是保障他们不再闹事,如果其家属再闹事,公司会进行追诉。有此前提,公司才能出具谅解协议书。

郭女士家庭贫困,没有能力负担起这笔赔偿,她认为36万元的欠条是物业公司强人所难,拒绝了物业公司的解决方案。截至记者发稿前,双方仍在进行协商。

律师点评

发生在梅溪湖旭辉御府的这起悲剧,只是近期维权活动中比较突出的一例。合理的诉求如何表达?怎么解决?

湖南英萃律师事务所张桂枝律师表示,小区业主在入住小区时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相关协议,如果协议中对于安装防盗窗的事宜已经作出规定,则业主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如果没有规定,则业主可以自行安装防盗窗,物业公司无权对业主的装修行为进行制止。另外如果物业公司禁止业主安装防盗窗的,物业公司也应当对业主进行提示,告知其可以通过安装隐形防盗窗等方法来保障自身的安全。

两位老人突遭变故后表达自身要求的做法无可厚非,但其激烈的行为却已经触犯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另依据《关于确定我省办理八种财产犯罪案件数额认定标准的意见》的相关规定,故意毁坏财物“数额较大”的起点为5000元。两位老人的激烈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已经远远超过5000元,两位老人涉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由于两位老人是一时激动导致犯罪,如果开发商方面出具同意谅解书,法院可以酌情减轻对两位老人的刑罚。

张桂枝律师提醒广大市民,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一定要加强看管,避免未成年人靠近、接触危险场所,保护好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