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8公顷以上城区湿地 需纳入省重要湿地名录

17.10.2014  12:19

  本报讯 新法制报记者周浔报道:16日,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获悉,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区湿地(以下简称城区湿地)保护,严禁非法侵占、破坏城区湿地,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于10月15日通过《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区湿地保护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区湿地保护力度,维护我省良好的生态环境。

  出台决议要求加强城区湿地保护

  为加强我省湿地保护力度,今年9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区湿地保护的决议(草案)》进行了审议。会后,省人大环资委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多部门会商的情况,对决议草案进行了修改。10月15日,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决议》。

  《决议》要求,要正确处理城市建设与湿地保护的关系,决不能把城区湿地作为荒地开发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要在2015年6月30日前完成对本行政区域城区湿地资源的全面调查,建立城区湿地档案和地图数据库,并进行持续监测,及时掌握动态变化。

  8公顷以上城区湿地纳入省重要湿地名录

  要更加严格依法保护城区湿地,面积8公顷以上的城区湿地应当纳入省重要湿地名录。据省湿地办主任周承东介绍,凡是纳入省重要湿地名录的城区湿地,禁止填埋,在征用、占用时须经过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查。

  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区湿地保护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定期对城区湿地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做好城区湿地的保护管理工作,确保规划得以实施。

  面积较小湿地可建立湿地保护小区

  要针对城区湿地周边的工业生产、畜禽养殖、生活污水等污染防治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对生态环境已经遭到破坏的城区湿地,因地制宜开展生态修复。凡是符合建立湿地公园条件的都应当申请设立,已经建立的湿地公园应当加强管理,撤销或者变更必须经原审批单位同意并公布;对面积较小、暂不具备建立湿地公园条件的,应当建立湿地保护小区加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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