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伟:“城墙安电梯”不应以恢复原貌告终
近日,西安城墙架装电梯一事引发公众关注。由于在实验性施工阶段就出现了一些争议,陕西省、西安市文物部门要求停工,对实验性设施进行拆除。(7月13日新华网)
一座拥有600多年历史的古城墙,为了“照顾老人、残障人士”登城,居然要修电梯,引起群众热议反对,丝毫没有见到城墙管理方的妥协,甚至在受到非议收回决定之后,还是照样嘴硬的表示“电梯架装设计方案充分考虑到了对城墙本体的保护,施工工艺并不会对城墙造成破坏。”我们并没有要求讨论破坏与否,只想问,这样是否合法?
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仔细推敲城墙管理方的措辞,“实验性施工”,“受损城墙垛口修缮复原”,已然违法,怎能符合民意?
有时候,一些政府行为意识,往往跟常人甚至法盲一样,做事不计后果或不顾后果,在群众中影响甚坏。近年来,随着商业利益的驱动,很多文物保护单位也开始打起了“坐地生财”的买卖,握有宝山,怎能空空而回。就拿西安古城墙为例,据闻,景区门票大约需要花费54元,如果想要再多的娱乐项目,需要花费更多。“城墙高达4层楼的台阶让这些人士望而却步”,联系之前的卖力修建表象,可想而知,修建城墙并不是单纯为了“老人、残障人士”,还有很多青年人也觉得累,为这些旅游人士提供更多的方便,才会吸引更多游客的观光消费。更透骨一点儿就是城管方的利益驱动着他们只考虑到了顾客的需求,或是部分游客的反映,未虑及到文物本身。这也告诫众人,文物古迹过度商业化不利于文物古迹的保护,如果监管变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公共资源私人化,有多么可怕。
西安古城墙属于“不可移动文物”,《文物法》相关规定:“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西安城墙景区管委会为了照顾游客感受,破坏局部的城墙,来进行“实验性施工”,显然不能符法,诸不知,600年的古城墙安上了钢铁架子电梯会是啥样子?之前保存了600多年的文化风貌会不会依然,方便是方便了许多,只是让记忆变成了《封神榜》人物姜子牙的坐骑“四不像”。拿着文物搞“实验性”,要知道,历史的东西,破坏一点就少一点,文化底蕴和文物价值岂能复原?
西北建筑设计研究院院长、西安南门综合改造工程总设计师赵元超表示,电梯架装设计方案充分考虑到了对城墙本体的保护,没有紧贴在城墙本体上安装电梯,而是选择在一处空地上施工,通过架设的方式完成项目建设,这样施工工艺并不会对城墙造成破坏。在这里,值得玩味的是相关部门的态度,陕西省、西安市文物部门要求停工,对实验性设施进行拆除。7月8日,施工单位按照西安城墙景区管委会整改要求,对试验钢架进行了拆除,恢复了原貌,没有对城墙保护造成不利影响。好一句“没有造成不利影响”,把毁坏的缺口再补上,就是没有影响,按照要求,进行拆除,语气中显得颇有些不舍得、不得已为之的样子。
话语于此,不得不提到,当今对有关部门对文物保护的重视程度,相关的监管和资金投入不到位,都会陷入以利兴城的怪圈,虽然,笔者不认为,适当开发旅游会影响什么,毕竟古代的先进文化和风情就是需要我们后人去瞻仰和感怀,但如果过多的以盈利为目的,在原有文物基础上修修剪剪,岂非有违初衷。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于任何一次出格、破格的行为,我们都应该从程序上给予监督和追溯,对于非正常、未审批的行为,应该按照法律给予严惩。不然,此类事件还会再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