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立医院改革:四个责任为10大亮点护航

21.05.2015  09:59
原标题:城市公立医院改革:四个责任为10大亮点护航

  人民网北京5月20日电 (记者赵敬菡)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于公立医院改革提出了多项明确要求。

  长期从事医改研究的中国人民人学医改研究中心主任王虎峰认为,此次《意见》具有里程碑式的作用,体现了政府对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规律性有了更深入的认识。与2010年卫生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相比,此次《意见》更强调综合性、系统性和协调性,是个重大的突破。

  此外,《意见》对公立医院改革的路径和政策框架基本成型,比较全面比较系统。这就很好地回答了改革的方向、路径、主要政策要点。同时,对于公立医院改革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

  王虎峰就其中10大亮点和突破进行了深入介绍。

  1.建立高效的政府办医体制。各试点城市可组建由政府负责同志牵头,政府有关部门、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组成的管理委员会,履行政府办医职能,负责公立医院的发展规划、章程制定、重大项目实施、财政投入、运行监管、绩效考核等,并明确办事机构,承担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

  这对于高效地统筹推进改革、调整有关部门的职能更加协调地推进改革是十分必要的。过去建立管委会的地方不多,未来要试点城市大力探索。

  2.采取综合措施切断医院和医务人员与药品间的利益链,完善医药费用管控制度,严格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力争到2017年试点城市公立医院药占比(不含中药饮片)总体降到30%左右。

  在破除以药养医方面的举措很具体,特别提到“切断医院和医务人员与药品间的利益链”,点到了医务人员,说得更彻底了。对于药占比下降的指标也十分明确,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3.建立以公益性为导向的考核评价机制。二级以上公立医院相关信息每年向社会公布。

  考核机制考核评价机制,结果向社会公开。这将使医院受到激励和约束,从管理体制和机制的角度推进医改。

  4.试点城市成交价格不得高于省级中标价格。如果试点城市成交价格明显低于省级中标价格,省级中标价格应按试点城市成交价格调整。

  这一价格对照法不仅对地方有关部门、医院有影响,更重要的是对药品企业有很强的约束作用,使得他们会以一个更为审慎的态度去投标合理的价格,不会为了单一城市的目标人为地操纵价格,避免地区间价格“畸高畸低”的情况发生。

  5.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在保证公立医院良性运行、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整体负担不增加的前提下,试点城市要在2015年制定出台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

  这一条毫不含糊地指出,理顺价格成为试点城市的“必答题”,不宜久拖。这将对试点城市影响很大,如果说过去还可以“再等等看看”,现在已经被优先对待了。

  6.扩大按病种付费的病种数和住院患者按病种付费的覆盖面,实行按病种付费的病种不少于100个。逐步扩大纳入医保支付的日间手术等。

  这些举措是对于医保创新提出了新的明确的要求,成为未来发展的方向。

  7.建立符合医疗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人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

  这是一个很大的变化,这就要求公立医院的考核体系需要重新完善,是内部管理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

  8.推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立医院改革。优先支持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过去国家一直在推动“社会办医、多元办医”,这次明确了优先“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让那些真正体现社会责任,愿意多提供非营利性医疗服务的机构得到好的支持和社会回报。

  9.推动三级综合医院设立全科医学科。

  以往的三级医院重点发展专科,但事实上,三级医院的专科没办法与基层的全科对应,也没办法培训全科人才。因为三级医院的专科往往还是按照专科去培训,并不适用基层医生的工作环境。在三级综合医院设立全科医学科,对于上下级的联动提供了好的平台和接口。

  10.推动建立分级诊疗制度。减少三级医院普通门诊就诊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