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就《南昌市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2016年12月30日,市政府发布规章《南昌市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对此,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人。
问: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答:目前,我市城区已交付使用的桥梁共有218座,包括跨江大桥、跨河大桥、立交桥、人行天桥、隧道等等,接下来我市还将建设洪都大道高架、二七隧道、红谷隧道等桥梁隧道。这些桥梁隧道的投入运行,有效改善了我市交通环境,提升了城市品位,但桥梁隧道的管理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是由于车流量的大幅增长,桥梁隧道的使用率及承担的运行压力与日俱增;二是有些桥梁隧道养护、维修不到位,影响了桥梁隧道功能的充分发挥;三是损害桥梁隧道安全的行为特别是超限超载车辆对桥梁的损害巨大,给桥梁安全带来了隐患,严重影响公众出行安全。为了切实解决这些问题,制定一部规章,加强桥梁、隧道安全管理,确保桥梁、隧道完好畅通,是十分必要的。
问:《办法》对城市桥梁、隧道的养护维修工作是如何规定的?
答:为了加强对养护、维修活动的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城市桥梁、隧道养护维修单位应当制定养护计划,按照养护计划和有关技术规范对城市桥梁、隧道进行养护维修和日常巡查,保持城市桥梁、隧道及其相关标志完好。同时,在第十一条规定,城市桥梁、隧道养护维修单位作业时,应当避让交通高峰时段,并设置警示标志,采取安全措施,保障通行安全。紧急抢修时,养护维修作业车辆在确保交通安全的前提下,不受时间、行驶路线、行驶方向、交通标志、标线的限制。
问:《办法》规定在城市桥梁、隧道上禁止哪些行为?
答:《办法》第十四条对在城市桥梁、隧道上的禁止行为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擅自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二是履带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桥梁、隧道上行驶;三是在城市桥梁上修理车辆或者垂钓;四是利用城市桥梁进行围栏、吊装、牵拉等施工作业;五是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压力在0.4兆帕以上的燃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线和其他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六是在城市隧道内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七是其他损害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的行为。
问:《办法》对超限超载车辆是如何加强监督管理的?
答:针对超限超载车辆对桥梁损害巨大的问题,《办法》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南昌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规定,对超限车辆,在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同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超载车辆实施处罚,为了使该处罚落实到位,《办法》在第十八条规定,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建立城市桥梁超载违法监控系统,并纳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超载车辆依法进行处理。
问:城市桥梁、隧道遭遇自然灾害、车船撞击事故或者其他损坏时,该怎么办?
答:《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城市桥梁、隧道遭遇自然灾害、车船撞击事故或者其他损坏的,有关责任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管理机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迅速组织抢修,防止损失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