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新版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6月施行
27.06.2014 09:46
本文来源: 建设厅
导则规定,居住用地为3000平方米、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2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但在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并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核准建设的,可以进行危旧房改造、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鼓励实施绿地、广场等公益性建设项目。
同时,住宅区的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物业总建筑面积的2‰,最小不得少于120平方米。此外,建筑间距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环保、管线埋设、视觉卫生和土地合理利用等方面的要求。住宅建筑布局应当争取较好朝向,尽可能避免东西向布置。
导则要求,城市给水应集中供给。严格控制自备水源;未经许可不得采用地下水。城市新建地区的排水系统应采用雨污分流制。有条件的应实施雨污分流改造;暂不具备条件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处理相结合的措施。新建小区应采用雨污分流制。
导则规定,居住区内部的公共活动区、轨道交通车站等人流聚集的公共场所,必须配置公共厕所。生活垃圾收集站宜设置在服务区域内市政设施较完善、方便环卫车辆安全作业的地方,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同时,城市雕塑的设计和建设应编制专项规划。建筑雕塑、小品应内容健康、造型优美。设置广告、招牌、指示牌应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并符合建筑物交通、消防、通风、采光、安全等要求,空间造型应与环境相宜。在道路交叉口和绿化隔离带内不应设置影响交通视线的广告、招牌、指示牌。主、次干道两侧不得设置影响行车安全的闪烁照明。此外,居住用地的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应小于30%,旧区改造不应小于25%。
导则还要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库)的服务半径,在城市中心地段不应大于200米,一般地段不应大于300米。公共停车场(库)宜设置一定比例的无障碍停车位;建设轨道交通的城市宜结合轨道站点设置换乘停车场(库)。
本文来源: 建设厅
27.06.2014 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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