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集《南昌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南昌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请于2017年8月6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新府路118号市政府大楼北五楼南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立法处(邮政编码:330038)。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email protected]
南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7年7月5日
南昌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管理,发挥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功能,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安全设施,是指在城市道路上设立的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信号灯、隔离设施、防撞护栏、路面缓冲设施、交通信息采集设备(含道路交通违法记录设备、交通视频监控设备)、交通情报信息板及其专用供电、通信管网、支撑杆件等辅助设施。
属于城市道路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隔离带、道路护栏等城市道路附属设施,按照城市道路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交通安全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全市交通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交通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城市管理、园林绿化、财政、安全生产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交通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交通安全设施的维护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建设单位应当将交通安全设施纳入工程项目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规划部门在道路规划阶段,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 交通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执行国家标准,并由具备资质的单位实施。
有关单位在交通安全设施设计时,应当书面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交通安全设施方面的意见;根据交通安全管理需要,确需变更设计方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第八条 现有的交通信号灯、交通信息采集设备、交通情报信息板等交通安全设施可以从路灯照明、城市亮化等市政用电中取电,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无法从路灯照明、城市亮化等市政用电中取电的,应当同步建设交通安全设施所需的专用供电设施。
第九条 城市道路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参与交通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竣工验收后移交城市道路部门管理养护时,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将交通安全设施同时移交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护管理;未完成移交的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由道路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建设单位移交交通安全设施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交通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设施清单等有关资料进行查验,资料齐备的,应当及时接收。
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管辖范围内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其交通安全设施由该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指导。
第十二条 交通安全设施的维护管理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本市有关标准、规范,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对交通安全设施做到定期检查、及时维修,保持设施完好。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交通安全设施损坏、缺失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修复、补缺或者排除隐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维护管理的交通安全设施出现损坏、缺失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向维护管理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存在严重危及交通安全重大隐患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同时采取疏导交通、指挥车辆、行人绕行等措施。
第十四条 因施工或者其他活动可能影响交通安全设施使用的,应当事先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采取临时性保障交通安全的措施,事后应当立即恢复交通安全设施原状。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交通安全设施,不得擅自设置、损毁、移动、涂改、占用交通安全设施;不得在隔离设施上开设缺口。
第十六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指路牌、电线杆以及管线、条幅等,应当与交通安全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妨碍交通安全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园林绿化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时对妨碍交通安全设施正常使用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进行修剪或者移植。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安全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二)在隔离设施上开设缺口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个人处以2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城市道路范围内种植的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的广告牌、指路牌、电线杆以及管线、条幅等,妨碍安全视距,责令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 月 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9年9月9日发布的,2004年8月30日、2007年11月13日、2010年12月7日公布修正的《南昌市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