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无所不管使处罚权泛滥 “借法执法”屡遭尴尬

12.02.2014  11:10

王俊平绘(新华社发)

   城管,究竟该管什么(新视野·关注城管(下))

   本报记者 张 洋

  城管,如何重拾百姓信任?1月15日《民主政治周刊》给出的答案是“做好自己该做的事情”。但是,细想起来,什么是城管该做的事情?城管有没有能力把现有职责范围内的事情都做好呢?

  从目前来看,一些地方政府总是给城管“压担子”,让城管变得越来越“全能”,但这样的管理效果并不好。过往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不仅要强调“努力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更需要“理顺城管执法体制”,厘清城管的职能边界,进而让城管在“有所为有所不为”中有好的作为。

  “无所不管”的城管使处罚权泛滥

  城管综合执法权,始于1996年行政处罚法确立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该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紧接着,2002年8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工作。

  城市管理领域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随之在全国铺开,它旨在解决“八个大盖帽管不了一个破草帽”的问题,但没想到的是,各地政府不断授予城管新的职责,造成城管处罚权的“泛滥”。

  目前,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规定的城管职能包括市容、城乡规划、园林绿化等八大方面;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规定的城管职能包括绿化、环保、水务、建设、工商管理等九大方面;武汉市城管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城市道路、桥梁维护、城镇燃气、环境卫生等15个方面……

  反映到现实生活中,每个方面都包括纷繁复杂的具体事项,细化起来,西安市仅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所涉及的行政处罚就包括53个具体事项,广州市城管执法的12个方面工作,竟然包括321个具体事项。

  更值得注意的是,在目前一些城市自行制定的城市管理条例中,“主要职责”这一条款的最后一条几乎都是“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这个‘其他’就成了工作任务的无底洞,让城管成为地方政府随叫随到的突击队。”西安市城管执法局局长吕强说。

  “借法执法”的城管屡遭执法尴尬

  如今,城管队伍中流传着这样一个说法:“城管是个筐,什么都往里面装。”但是,仔细观察就会发现,给城管的大多数是“难啃的骨头”,城管屡屡遭遇执法尴尬。

  宠物随地便溺,当事人经常不以为意,扭头就走。城管既不能限制人家自由,也不能要求人家出示身份证明,只能自己清理干净。

  机动车违章占道被城管抄牌贴条,有些司机对此视而不见,根本不去城管部门接受行政处罚。

  有时,违章建筑也会变得“理直气壮”,阻碍城管执法,因为拿到了规划审批……

  “在传统的执法体系中,从查处到执行是一个完整过程,而城管执法享有的执法权是有限的,行政强制权只包括扣留、强制带离现场、扣押、查封、责令停产停业等,凭借这些有限的措施进行大量的现场执法,难免带来执法困境。” 中央民族大学教授熊文钊说,同时,一些地方政府把很多本不属于城管的事项交给了城管,却忽视了城管执法的执法条件和技术手段,忽视了城管和其他职能部门的配合,进而导致一部分事项无法执行。

  除了“管不了”、“管不好”,“怎么管”也是城管头疼的问题。南京某区城管大队贾副大队长讲述了自己的经历:“有一次拆除违章建筑时,由于一直找不到当事人,根据《南京市容环境管理条例》可以张贴送达的规定,我们把通知书张贴在违章建筑上。在规定的时限内当事人没有自行拆除,我们进行了拆除,结果被告上了法院。最终法院根据民诉法规定的送达方式中没有张贴送达,判我们败诉了。

  这是“借法执法”惹的祸。“我们至今还没有全国性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城管执法只能依据各种各样的法律法规。”清华大学教授余凌云说,但是,同一违法事实往往有多个相应的法律条款,并且这些法律法规的时间、级别、类型、处罚标准不同,这就导致执法的统一性、准确性不足,执法相对人容易产生异议。更严重的是,“借法执法”会让百姓产生“城管无执法权”的质疑和对城管执法的抵制。

  “无爹无娘”的城管状况必须改变

  “无所不管”的城管为什么还要“借法执法”甚至陷入一个个执法尴尬?西安市城管局局长吕强给出的答案是:城管“无爹无娘”。

  “一直以来,各地城管执法机构属于地方市、县政府的执法机构,省级政府和中央政府中没有单独的城管执法机构主管部门,这就造成城管执法机构存在着诉求难达上级政府和中央政府的困难。” 吕强说,各级政府和部门决策时,就可能会忽略城管执法机构和城管执法事业的利益,使得城管看似越来越“全能”,实则越来越“无力”。

  怎么办?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院长王周户建议,应该加强城管体制的顶层设计,国家应出台一部规范城市管理的基本法律,明确城管执法人员的权利义务、法定职责、执法方式、执法程序、法律责任等问题,使得城管执法不靠“”(地方政府)而靠制度(法律规定)运转。

  “但是,由于每个城市功能、特色不一样,很难从中央层面对全国城管执法机构进行统一管理,因此,我们更需要地方的自主改革和创新。”北京大学教授湛中乐说。

  的确,湖南省长沙市正在大力推进城管公安“双剑合璧”。“由于公安主动参与、提前介入、积极配合,城管的行政执法不仅得到了支撑,还避免了冲突。” 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局长肖雄飞说,截至目前,长沙城管公安已发展到280人,处置突发事件200余起,疏导化解各类矛盾4269起。

  的确,西安市创设了“城管与公安、交警、公证联合工作机制”。对于法定期限内拒不履行处罚义务,也不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案件,他们向城管巡回法庭申请强制执行。统计显示,自2009年以来,法院受理城管移交的案件3630起。法院曾对150起案件通过公证进行证据保全,无一异议,实现了零暴力抗法、零执法投诉。

  无论如何,政府的思路决定城管的出路。专家表示,在未来,地方政府不应“一切交给城管”,城市管理也不是各职能部门之间简单的业务配合,而是首先要厘清各职能部门的法定职责,进一步相对集中执法权,从源头上解决多头执法、权责交叉等问题,真正建立起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从而提升城市管理的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