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江西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互转

30.06.2014  23:53

  今视网6月30日南昌讯(记者 陶望平)7月1日起,备受关注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将正式实施,这意味着届时,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互转。6月30日,今视网记者从江西省人社厅获悉,若参保人员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个险种,7月1日起,可办理险种互转,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将随同转移,累计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

   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互转 

  江西省社保中心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参保人员达到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为条件,满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不足15年的则可申请由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以李先生为例,李先生参加了3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后来又参加了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职工养老保险。他到法定退休年龄60岁时,可将3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转移到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然后按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退休金。

  如果他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只有13年,不够15年,就可以将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转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账户,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标准来领取养老金。

   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随同转移

  “转移时统筹基金是否可以一同转移?”由于职工养老保险在跨省转移时可以转走部分的统筹基金,因此一些市民关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转移时能不能转移12%的统筹基金。

  《暂行办法》规定,衔接转换要将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随同转移。但由于三类保险制度上的差别,职工养老保险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时,不转移职保统筹基金。

  对此,人社部副部长胡晓义介绍,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内跨地区转移规定要划转统筹基金,是为了适当平衡不同地区之间职保基金的负担,并不直接体现为参保人员的个人权益;参保人员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不转移统筹基金,也不影响其个人权益。而且,居民养老保险的基础养老金不是从统筹基金里面支付的,而是政府直接支付的,在居民的养老保险制度里面也不存在统筹基金的概念。

  由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是按月缴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年缴费,可能存在同时在两个险种参保的情况。江西省社保中心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对重复参保缴费要予以清退,对重复领取待遇要进行清理,最终只保留一种待遇。

  3个“15天”办结转移接续手续

  为避免参保人员因办理制度衔接手续而在城乡之间、两地之间往返奔波,《暂行办法》规定了统一的经办流程。参保人员只需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书面申请,其他程序由社保经办机构之间沟通协调办理。

  经办机构办理主要有3个“15个工作日”时限。第一个15天是参保者到60岁办理待遇领取,待遇领取地的社保机构受理并且审核参保人员的申请,在15天内向其地区社保机构发出联系函,要求把参保者资料转过来;对于不符合转移条件的,要在15天内做出说明。第二个15天,就是转出地社保机构在收到待遇领取地联系函之日起15天内要完成对相关信息的核对,并且办结转出手续。第三个15天,就是待遇领取地在收到转出地转来的信息和资金后,15天内要完成对所有信息的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