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调整审核社保缴费基数 养老失业保险以全省平均工资为基数

12.10.2014  13:35

    江西网络广播电视台10月11日南昌讯(记者 陶望平)11日,记者从南昌市人社局获悉,本月起,南昌社保部门对全市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2014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进行调整审核。今年起,南昌市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以全省平均工资水平为基数缴费,医保、生育保险及工伤保险则以南昌市平均工资水平为基数缴费。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户主及帮工按不低于2014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按灵活就业人员标准缴费。

     即日起至11月底启动社保缴费基数调整审核

    11日,记者获悉,南昌社保部门对全市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2014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进行调整审核,审核工作时间为10月8日至11月30日,审核2014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执行时间为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用人单位的月缴费基数按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确定。用人单位以2013年度工资总额(含计时、计件工资、各项津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奖金、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的月平均数为单位缴费基数申报。其中,参保事业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特殊岗位津贴等。

     养老及失业保险以全省平均工资水平为基数

    自2014年度起,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使用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统一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14年江西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539元/月,高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基数计征个人应缴职工基本养老和失业保险费。

    另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使用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南昌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14年度使用的南昌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861元/月。低于2014年度使用的南昌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用人单位和职工都以2014年度使用的南昌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计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户按灵活就业人员缴社保

    南昌市人社局介绍,按照赣劳社养〔2003〕55号文件参保的农垦企业职工缴费基数的调整,以南昌市人社局明确的2014年度全市农垦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各县(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洪人社发[2014]275号)为参考依据。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户主及帮工按不低于2014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按灵活就业人员标准缴费。

     未按规定调整审核将受到处罚

    根据规定,11月30日仍未送审或拒绝提供资料审核的用人单位,社保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2013年度缴费基数的110%确定2014年度缴费基数;按此调整后,该类用人单位2014年度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低于2014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10%的,按2014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10%确定。同时,依据《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有关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