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优惠办理进入“快车道”

03.06.2015  16:33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部分增值税优惠政策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加强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免征增值税等5项已取消审批的后续管理,进一步简化企业办理税收优惠的程序,让纳税人更快捷方便地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

公告取消的5项增值税优惠政策审核审批程序分别是: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企业、经营免税项目的其他粮食经营企业以及有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企业免征增值税的审核;拍卖行拍卖免税货物免征增值税的审批;随军家属就业免征增值税的审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免征增值税的审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免征增值税的审批。公告同时修订了相关的政策文件,确保把该放的放到位,不折不扣地落实国务院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公告明确了5项审批取消后实行备案管理,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首个纳税申报期内,将备案资料,包括减免税的项目、依据、范围和期限等作为申报资料的一部分一并提交主管税务机关,符合减免税条件期间内备案资料内容不发生变化的,可进行一次性备案。发生变化的,如仍符合减免税条件应在发生变化次月申报期内变更备案,如不再符合减免税规定,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对提交备案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备案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的责任。这样既做到了还责还权于纳税人,又做到了税务机关管理服务职责清晰,有利于征纳双方共同防范税收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