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医院优先考虑由社会力量举办

21.07.2016  19:09

  近日,省政府出台实施意见,促进我省社会办医加快发展,九项具体意见涉及审批、融资、人才、税收、医保等多个方面,这一意见将为我省加快推进社会办医健康发展注入一剂强力“催化剂”,也将为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社会办医准入范围再拓宽

  据了解,最新出台的意见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鼓励社会力量以出资新建、参与改制、托管、公办民营等多种形式投资医疗服务业。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取消对营利性医疗机构数量、布局的限制。依法放宽中外合资、合作办医条件。

  意见还要求,全省各地要公开发布当地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和区域内卫生资源配置情况,新增医疗资源优先考虑由社会力量举办,到2020年社会办医疗机构床位数和大型设备配备不低于总量的25%。未公开公布规划的,不得以规划为由拒绝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或配置医疗设备。

  放宽大型设备采购审批限制

  以往,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是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一个“拦路虎”,不过,新出台的意见表示,要放宽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审批,重点考核上岗人员资质、技术能力等相关指标,不再将医疗机构等级、床位规模等作为配置大型设备的前置条件。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国产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可先行采购,再按规定申报配置备案;配置甲类大型医用设备,按国家规定执行。

  此外,意见还要求促进大型设备共建共享。各地可探索以公建民营或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建立区域检验检查中心,面向所有医疗机构开放。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合作,在确保医疗安全和满足医疗核心功能前提下,实现医学影像、医学检验等结果互认和医疗机构消毒供应中心(室)等资源共享。

  民营医疗机构人才将更有地位

  今后,民营医疗机构人才将和公立机构地位差距越来越小。意见要求,社会办医所需专业人才要纳入当地人才引进总体规划,享受当地政府规定的现有各类人才引进优惠政策。我省还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全省医疗卫生职称评定、人才选拔和教育培训体系,在技术职称评定、继续医学教育、全科医生培养、骨干医师培训、科研课题招标、临床重点学科建设、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按照不低于当年业务收入1%的比例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

  我省还将加快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鼓励和规范医师在不同医疗机构之间合理流动,鼓励医师到基层、边远地区、医疗资源稀缺地区、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其他有需求的基层医疗机构多点执业。医务人员在学术地位、职称晋升、职业技能鉴定、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不因多点执业受影响。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参与各类医学行业协会、学术组织、职称评定和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适当放宽准入标准,不断提高其人员所占比例。到2020年,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所占比例力争不低于20%。

  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政策更完善

  民营医疗机构在医保政策上遇到的不均衡问题今后也将得到解决。新出台的意见要求统一城乡居民医保定点机构管理,对社会办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同等的定点管理政策。

  此外,我省还将落实社会办医医保报销政策。社会办医疗机构按规定自主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后的医保报销范围、报销金额与公立医院保持一致,医保经办部门应做好相关政策的衔接。保险机构在办理大病保险等险种赔付时,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应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政策。鼓励保险机构将二级及以上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纳入保险理赔范围。

  在规范各类医疗收费票据上,意见明确表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统一的医疗收费票据,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符合规定的发票,均可作为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凭证。医保经办机构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出具的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票应予以认可,及时结算和划拨医保统筹基金。

  社会办医用地更优惠

  我省将实行社会办医地价优惠政策,对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供地,也可租赁使用,在规定时间内,同一地块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可协议出让。社会力量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实行医疗用地招拍挂政策,其中,社会办三级医疗机构用地纳入各地建设与土地利用年度供应计划,依法依规供应。当然,意见也说明,在支持社会办医用地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保障合理用地需求的同时,社会办医用地只能用于举办医疗机构,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严禁利用社会办医项目圈地、占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