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为预防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立法 学校:操作存难题

27.09.2015  09:38

  本报记者张武明

  为进一步做好《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的修改、审议工作,9月25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征求修改意见座谈会。省教育厅相关负责人、各级各类学校代表、部分家长及立法专家、律师等参加了座谈。

  条文表述还应更规范

  经过之前多次推敲修改,条例草案的制度设计和立法语言已比较完善。在此次座谈会上,几名立法专家对立法语言再次提出了修改意见。

  “第五十条第一款,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责任人,应当根据过错程度对受伤害的学生给予赔偿。这里所说的赔偿,仅局限于对伤害事故的赔偿。”省法律顾问团成员朱爱莹建议,将“赔偿”二字改为“损害赔偿”。

  朱爱莹还提出,条例草案第二十七条关于“学生监护人没有及时将未成年子女的身体和心理异常情况告知学校,导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规定,鉴于一些家长在填写学生健康表格时,存在隐瞒病情的行为,并因此与学校发生过纠纷,因此,最好在“告知学校”之前加上“如实”二字,让事故责任判定更加清楚。

  当天,两名省法律顾问团成员也就条例草案的相关表述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魏小琴认为,目前条例草案的表述,有的原则性较强,有的稍显累赘,还要进一步修改、完善。

  学校现实操作存在难题

  有别于立法专家逐字逐句琢磨条款,来自学校的代表希望在现实生活中,条例的操作环境能够得到改善。

  南昌市珠市小学副校长吴燕以条例草案第九条为例:“要求在学校门前路段设置车辆禁停、警示、限速等标志标线。我们一直是这样操作的,但因学校无执法权,并非所有司机都认可我们的做法。”吴燕介绍说,在早上学生入校高峰期,学校会在校门口放置圆锥筒,但常有司机下车掀翻圆锥筒。

  南昌航空大学副校长聂威举例说,有学生因成绩不理想或爱情受挫,就一直在高楼徘徊,这时,学校该怎么办?如果派人加强防备,学生会说自己根本没有轻生念头,学校太敏感;如置之不理,万一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家长一定会找学校要说法。“还有的学生隐私观念极强,要求学校不能将自己的情况告诉家长,而条例草案规定学校有义务向家长告知学生的异常状况。”聂威认为学校在实际操作层面存在不少困难。

  调解委员会由谁牵头?

  座谈中,很多学校代表都提到:“一旦学生出了事,学校有责没责都要负责。家长就是两个字——赔钱。”因此,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职能和调解方式,就受到各方关注。

  按照条例草案,由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负责指导、协调设立调解委员会,由司法行政部门对事故纠纷调解工作给予业务指导。在这样的表述下,调解委员会究竟该由谁牵头?

  江西科技学院副校长周万华举例说,以前有一起学生死亡事故,调解工作一时很难开展,后来由省综治办牵头,协调公安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来学校与家长协商,较快处理了这起纠纷。“综治办能够协调相关部门一起参与,建议将其列为调解委员会的牵头部门。”周万华说。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魏小琴认为,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有别于各级政府已有的调解组织,可在参考我省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的基础上集思广益,确保条例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座谈会上,大家有这样一个共识:制定好这样一部符合我省实际的地方性法规,对于有效预防和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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