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出台《江西省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专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深入推进主要教职任职备案专项工作

20.08.2014  12:21
 

   根据国家宗教事务局的统一部署及我省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专项工作的安排,我省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专项工作已进入深入推进阶段,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出台《江西省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专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对备案对象、备案程序、备案办法、备案材料、备案要点及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

   在备案对象方面。除国宗局《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中的备案范围,我省还根据实际中存在的情况,将宗教活动场所内履行主要教职职责的教职人员负责人列入此次专项工作的登记范围,进一步掌握和规范主要教职队伍。

   在备案程序方面。各教依照其全国性宗教团体制定的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办法,依法依规产生场所主要教职,并报当地宗教团体审核。宗教团体同意后10日内,报所在地县(市、区)民宗局进行备案。省局根据情况更新全省宗教活动场所及教职人员信息库。在履行发证、换证等有关手续后,省局将全省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人员名单对外公布。

   在备案方法方面。对已任的主要教职的备案,按照《备案办法》的相关规定续办备案手续;不完全符合条件的,暂缓备案。外省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我省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省民宗局在征求全省性宗教团体意见及该宗教教职人员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意见后,予以备案。

   《细则》还确定了9种暂缓备案或不予备案的情况及法律责任,有效地完善任职备案工作操作规程,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充分发挥主要教职在引领信教群众、组织宗教活动、推进宗教活动场所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维护宗教正常秩序。

   (供稿:政策法规处  胡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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