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烟外包装闪躲警示义务 烟草企业双重标准遭批

26.02.2014  12:59

  近期的雾霾天气,让越来越多的市民更加关注空气质量和健康。昨天,市消协公开披露,目前,市场上烟草企业违背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相关原则,采取双重标准,在控烟活动中向最低标准看齐,对烟草制品包装做不同设计,坚持不在烟草外包装上印制明显的警示图片,规避了对消费者应尽的警示义务。

   仅有警示语是不够的

  “吸烟有害健康”、“尽早戒烟有益健康”,很多消费者都知道,市场上买来的香烟外包装上都印有上述警示用语。这是因为我国早在2003年就签署了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2006年1月9日,公约在我国生效。因此,烟草企业按照公约要求印制警示语,告知“烟草使用的危害后果,警示标志宜占据主要可见部分的50%或以上,但不应少于30%。”成为一种必须的义务。

  “仅有上述这样的警示语是不够的。”市消协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还应进一步在烟草制品外包装上印制明显的警示图片。据介绍,依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2010年我国15岁以上文盲人口为5419万人,文盲率为4.88%。2010年北京地区15岁及以上文盲人口为33.3万,文盲率为1.7%。

  市消协认为,文盲人口在我国仍占据相当的比例。对于这一部分消费者,文字警示力量不足以提醒烟草制品的危害,无法从根本上保护他们的消费安全权和知情权。

   警示语占比未达最低要求

  市消协调查发现,多数烟草企业在包装上用横线分割出30%的区域,并在该区域内标注健康警语。

  “看似满足了不应少于主要可见部分的30%这一最低标准,但实际上,企业在健康警语的字体大小选取上,基本上是采用了《卷烟包装标识的规定》的字体最低值。”市消协相关负责人介绍,同时,部分企业加大烟草的整体包装尺度,虽表面上看横线分割区域在30%之处,但因字体并未随之加大,未达到本应起到的警示作用。

  市消协认为,烟草企业偷换概念,故意曲解《公约》警示信息的相关原则,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实中,烟草企业将烟草包装设计得极尽精美奢华,大多采用鲜艳的颜色增加对消费者的诱惑力,多采用喜庆、庄重的颜色,暗示产品的尊贵性和礼品性,一定程度在感官上刺激了消费者对烟草制品的消费,变相助长婚庆用烟、高价烟、礼品烟的消费行为。

   国内外产品包装区别对待

  目前,国内的部分烟草企业宣称,增加令人恶心的警示图片信息,会造成消费者的不良情绪,对其原有产品包装上印制的部分国内的名胜古迹及具有特殊意义的场所等,与现实中建筑物本身的文化内涵相去甚远。但市消协调查发现:事实上,烟草企业在向国外一些控烟政策严厉的国家出口其烟草制品时,均在产品上印制相关的图片信息,已达到符合当地的法规政策销售其产品的目的。

  统计显示,我国吸烟人数近3亿,约有7.4亿不吸烟者正在遭受二手烟的危害,每年因吸烟死亡的人数逾100万。其中现有13-18岁青少年吸烟者约1500万,尝试吸烟者超过4000万,吸烟已经成为一种社会公害,控烟形势依旧严峻。

  市消协认为,烟草企业采取双重标准,在国内控烟活动中向最低标准看齐,对烟草制品包装做不同设计,旨在规避对消费者应尽的警示义务。为此,市消协呼吁,尽快依据《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相关原则与精神,加大力度促进我国的控烟立法。在考虑到我国烟草消费现状及香烟制品对消费者伤害的前提下,兼顾我国国情,制定符合客观实际情况的法律。(记者 窦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