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外资研发中心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23.05.2017  05:43


赣商务办外资管字〔2017〕30号



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商务主管部门:



  近期,国家财政部、教育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了《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6〕71号),其中《外资研发中心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见附件)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现将《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提出以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文件出台背景和意义


  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税政策最早可追溯到1999年实施的《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资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文件。2010年11月,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办法的通知》(商资发〔2010〕93号),进一步明确相关免税范围、条件和审核程序。此次《管理办法》延续商资发〔2010〕93号文件的相关精神,并对享受政策的种类和免税范围进行调整和明确,规定符合免税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可申请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按照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免税进口。该政策对进一步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增加有效供给、推进创业创新以及提高我省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提升开放合作水平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二、正确理解申请程序和免税范围


  (一) 符合《管理办法》第一条所规定条件的外商投资研发中心享受政策可按以下程序办理:


  1. 外商投资研发中心准备《管理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材料,由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或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或省直管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转报省商务厅。


  2. 省商务厅牵头召开审核部门联席会议对外商投资研发中心进行审核,对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在省商务厅网站上以公告形式发布,对于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


  3. 列入公告名单的外资研发中心可按有关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二)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申请免税进口设备范围为《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所列商品。2016年12月27日,《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6〕72号)文件已公布《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


   三、积极做好相关服务和招商工作


  1.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明确职责,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采取上门通知指导等形式,加强对《管理办法》的宣传,认真组织外资企业学习掌握文件精神,让符合条件的企业能够尽早享受国家相关政策,并帮助和促进企业及时准确上报材料,依法申请免税。


  2.全省各级商务部门要积极引导外资企业向科技化、创新化转变,新设或增大对研发中心的投入,加强技术、产品和服务进口,调整产业结构,促进外资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外资质量。


  3.全省各级招商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外商投资研发中心的招商力度,并结合今年年初国务院出台的国发〔2017〕5号文件精神,向本级政府申请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吸引外商投资研发中心落户。


  附件:


  外资研发中心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办法


               江西省商务厅办公室


               2017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