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有外遇起诉离婚丈夫获赔精神抚慰金

14.10.2013  11:41

  【案例】刘先生与陈女士于2006年8月4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刘先生外出务工,陈女士在家经营卡拉OK歌厅生意,2007年11月28日生育一男孩。因生意和其他问题,两人经常争吵。在一次激烈的争吵中,陈女士无意间流露出小孩非刘先生亲生之事,刘先生听后如五雷轰顶。经亲子鉴定,鉴定结果为小孩非刘先生亲生。刘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陈女士解除婚姻关系,并要求陈女士赔偿精神损害2万元。法院判决,原告刘先生与被告陈女士离婚,由陈女士独立承担小孩的抚养费用,陈女士一次性赔偿刘先生精神抚慰金2万元。

  【说法】江西祥昀律师事务所邝宪平律师认为,夫妻之间应互敬互爱,互相忠实。陈女士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发生不正当的两性关系,其行为违反了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的义务,给刘先生在精神上造成一定程度的伤害,是过错的一方。根据《婚姻法》及《婚姻法解释(一)》相关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过错方精神损害赔偿。对此,陈女士应给付刘先生一定的精神抚慰金。赔偿额度一般依据过错的程度和对对方造成损害的程度由法院裁定。(栏目文字整理/记者淦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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