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发货物引纷争 法官调解双盈利

24.03.2014  11:54

        江西法院网讯    2009年9月16日,安福县法院对原告陕西富尔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金色时代农资有限公司因多发货物,引起纠纷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适时进行调解,经过承办法官耐心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实现双方盈利。

        原、被告于2009年5月18日签订一份氯化钾买卖合同,由原告供给被告氯化钾300吨,每吨价2550元,总货款为765000元,货到验收合格付款,原告在合同签订后,发给被告氯化钾420吨。被告在货到站后全部提走入库。被告3次付款55.3万元,尚欠51.8万元。被告以原告在氯气钾市价下降时故意多发120吨为由,应按交货时价格结算。不然可退多发的120吨氯化钾。而原告认为被告对多发的120吨氯化钾已验收入库,应按合同约定的价格结算,双方各持己见,原告诉至安福县法院,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的价格付清尚欠货款51.8万元。

        安福县法院于2009年9月15日立案,考虑到原告远道而来,第二天即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法官了解案情后认为,如将多发的120吨作退货处理,货销不出去,往返运输及相关费用每吨还损失400元,对原告不利,如按合同价格每吨2550元,被告又吃明亏,肯定不能接受。为此,承办法官苦口婆心,因势利导,提醒双方换位思考,能否都作点让步。双方当事人对法官的肺腑之言感动了,原告同意多发的120吨氯化钾按现行的市场价结算,被告在双方进行结算后,即时付清尚欠的货款452000元,这样双方都有盈利的空间。

        原告代理人苗昌在离开安福法院时,紧紧握住承办法官的手,激动说:“我跑遍大半个中国,经历了上千案件,象这样争议颇大的案件,仅二天时间,就案结事了,这还是第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