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大发:小区“住改商”应和谐共建“双赢”

24.12.2013  10:43

  昨日《22户“住改商”左邻右舍很受伤》一文经本报报道后引来市民热议。昨日,记者来到居民反映最强烈的富水花园小区走访了解到,“住改商”不但给居民造成生活不便,还带来一定的安全隐患。(12月23日《贵阳晚报》)

  该小区“住改商”集中表现为会所麻将吵人、夜宵空气污染和上电梯拥挤以及门禁形同虚设的安全隐患,实际上就是对小区居民的环境安宁和安全居住造成了极大的影响,应该引起重视。

  小区“住改商”最初是出于“双赢”的需要。一方面,是当地居民生活方便的需要,包括吃喝玩乐教育医疗诸方面;另一方面是一些中小型企业发展或小区业主自住创业的需要,加之政府积极支持与鼓励,就有了这一发展模式。

  在小区“主改商”初期,基本能够和平共处满足这一经营模式,但随着入驻“”的增多,人们对居住的要求不再是简单的“有房可居”,而是越来越注重良好的人居环境,“宜居”环境就显得重视起来。“住改商”原先并不明显的弊端开始凸现。

  弊端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一是在住宅小区内从事经营活动,导致住宅小区缺乏应有的安宁,影响业主居住的安宁和舒适和对小区安全的忧虑;二是经营项目多样,乱扔垃圾、夜间营业、乱立广告牌等,严重影响小区文明风貌;三是小区内从事经营活动,声、光、电、气、电波等不可避免的对小区的居住环境以及居民身体健康构成影响;四是在住宅小区经营往往占用业主共有部分,侵害了其他业主的利益。

  “住改商”纠纷基本上发生在住宅小区,本质上是改建住宅的所有权人与其它所有权人的所有权权能之间的冲突。因此必须明确住宅小区的所有权形态,确定小区内各所有权人行使权利的界限,才能确定“住改商”行为是否为正当行使所有权的行为。

  我国《物权法》第84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要妥善解决“住改商”矛盾冲突问题,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工商管理部门、规划部门、房屋管理部门等部门要积极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对于部分经过合法途径可“住改商”的,行政部门要进行严格审批和管理。如果有涉及侵权行为的商业活动,就要走司法途径维权,及时制止或取缔侵权行为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