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大发:禁广场舞既要“歪打”也要“正着”

14.11.2013  13:19

  广场舞制造的噪声饱受诟病,成为“全国现象”。昨日上午,广州市人大代表视察流花湖公园、越秀公园,为《广州市公园条例》(下称《条例》)的立法进行前期调研,《条例》拟规定公园内临近学校、医院、居民楼、机关办公大楼等区域禁止开展喧闹的健身、娱乐活动,预计明年年底前可正式出台。(11月13日《新快报》)

  广州专为广场舞噪音问题制定“条例”可说是开创了先河,为全国各地树了先例,试行得好也是一种贡献。前阶段的广场舞“泼粪”事件引爆了广场舞噪音问题的关注,说实话,对那种妨碍到他人睡眠、学习、工作的娱乐噪音就该禁止,当一种噪音成为一种公害之时就应道受到制止并严惩。“条例”的出台,正好为抑制广场舞噪音侵害规范了操作性,减少歧义纷争,其意义很大。

  其实,早在1996年10月29日我国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该法第四十五条就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设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凡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因此,广州这个“公园条例”的禁噪举措只是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延伸和具体化,有的地方还有交叉重复之处,如果严格执行噪声污染法也应该可以取得相同效果的。抛开此点不说,其实对市民的广场舞行为也不能单单止于禁止一法,也还需辅以“疏导”之法。

  说白了,许多广场舞噪声扰民也是因为苦于实在没有好去处,一旦绕开禁止的“固定区域”后,那么活动的区域也就更加苦逼了。说实话,大多广场舞者其实也是通情达理能为他人着想的,只是一旦进入特殊环境后就身不由己了,犯禁了。设定禁区也好,降低音量也好,都治标不治本。毕竟市民也有健身娱乐权,公园本来也属公共场所,如果在禁止的同时又能为市民提供一个更好的独立场所就更好了。

  近年来市民跳广场舞的越来越多,一方面体现了市民对文化生活的需求,另一方面也反应了地方文化大众文艺的兴盛。跳舞可以娱乐身心,和谐社会,相对于摸牌赌博活动是一种高雅的兴趣,应该鼓励提倡。不仅仅跳舞活动,还有其他各种娱乐体育活动近年来都在呈现蓬勃之势,但相对于公共娱乐场所配套设置而言却是已滞后了。

  人们在物质经济发展满足的今天,对精神文化生活的需求日益高涨。面对这种形式,政府部门应该加大公共娱乐设施建设的投入,像那些体育健身场所,文化娱乐场所等都应该科学设计,配套跟进到各个生活社区。遗憾的是,许多社区在兴建之初就没有很好设计,即使有也是有限的粗放经营,更多的是一种居民自发开辟的娱乐活动场所,一旦进行活动想不扰民都很难。

  在国外,每个社区居民都有严格的娱乐健身场所,他们对这些公共设施都舍得大手笔投入。这些配置保障了,也会反过来促进着物质文明的发展。精神文明的建设从来就不是空泛虚无的,它需要实在的载体和表达。倘若广场舞者能在独立的跳舞大厅舞台上舞蹈,有很好的隔音措施,远离了居民区,这个扰民问题就可迎刃而解。因此,公园禁止广场舞并非最佳方案,更美有达到”双赢“效果,仅仅只是权宜之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