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明年3月1日起施行

02.12.2016  12:34

备受关注的《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出台。12月1日下午,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会议表决通过了《条例》。《条例》将于明年3月1日起施行。

防治

●城市建成区内人口密集区及环境脆弱敏感区周边的钢铁、石油、化工、有色金属、水泥、平板玻璃、建筑陶瓷等行业中的高排放和高污染项目,应当逐步进行搬迁、改造或者转型、退出。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从事露天喷漆、喷涂、喷砂、制作玻璃钢以及其他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的作业。

●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水利工程施工、道路建设、建(构)筑物拆除、物料运输和堆放、园林绿化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产生扬尘污染。城区内的施工工地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施工现场设置砂浆搅拌机的,应当配备降尘防尘装置。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划定禁止露天烧烤的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规定烟花爆竹的禁放或者限放的区域、时间。

应急

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按照规定程序,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的预警信息,并按照预警级别实施一项或者几项应急措施。

一是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

二是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

三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是停止或者限制土方挖填、转运和拆除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

五是禁止露天烧烤;

六是停止幼儿园和学校户外活动;

七是停止组织露天体育比赛活动及其他露天举办的群体性活动;

八是根据天气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九是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应急措施。

处罚

违反规定,有三种行为之一的(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通过偷排、偷放,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责令停业、关闭。

排污单位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责令停业、关闭、停产整治决定,继续违法生产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停止或者限制向排污单位供水、供电、供气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