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修改今听取意见

20.10.2016  00:38

今天(19)上午,省人大常委会就《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的修改召开座谈会,听取政协委员和专家的意见建议。其中,条例的可操作性成为关注焦点。江西台记者柯一航报道:
条例(草案)》第十九条规定,大气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省政协委员许秀柏认为:
(录音)“我觉得能不能加一个,定期每月或每周向社会公开,没有什么时限,有人想愿意发布就发布、不愿发布就不发布,我觉要有一个时间限制。
江西警察学院法律系主任邓国良一再强调,有了禁止性规定,如果没有法律责任,实际执法就会存在疑惑。
(录音)“第17条最后一句话,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不得’是禁止性,我查了法律责任的条款,没有设定相应的处罚条款,也就是说,我违法了,你拿我怎么办。
另外,条例能否成为“长了牙齿的老虎”,还得看执法工作的有力有效。省政协委员肖萍认为,行业协会可以发挥很大的作用,起到弥补环保力量不足的难题。
(录音)“我觉得行业协会在防治方面应该可以发挥一个作用,增加一款,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和法律法规相关知识的宣传,督促会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和减少大气污染。
省政协委员舒文锋表示,《条例(草案)》第10条规定了各个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但是,谁来监管它们。
(录音)“我建议监督管理这一块,最终应该在这些监督管理部门没做到位的情况下,后面还要加一条,最后由环保部门对这些管理监督部门进行监督,真正要加强我们环保的力量。
听取了政协委员和专家的具体修改意见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相关人员表示,将整理归纳、逐条研究,对合理的意见和建议予以吸收和采纳,制定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地方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