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县大洲村村干部非法变卖农田私吞补贴?

19.11.2014  13:20

300亩农田以每亩1万元贱卖、安居工程5万平方米店面租金纳入自己腰包、将国家粮食补贴大部分占为己有……近日,南昌县东新乡大洲村部分村民向记者举报,称村支书邓弟林及其前任支书(为邓弟林父亲)邓三元存在诸多问题,导致村民难以生活。村民的举报是否属实,11月14日,记者前往大洲村进行了实地采访。

村民举报称村支书父子存在诸多腐败问题

据村民举报称,该村现任支书为邓弟林,前任支书为邓三元,二人系父子关系,但他们在大洲村担任村支书期间,并没有顾及村民的利益,而是利用职务之便,损公肥私。

署名为邓三好的村民称,2001年上半年,大洲村民委员会在邓三元的授意下将村里东至抚生路,南至新自然村,西至赣东大提,北至南隔提,面积共300亩的基本农田非法以每亩1万元的价格贱卖给挑花一村,用于该村建仓库、楼房及搅拌站,“听说这合同还签订到2071年了,更离谱的是合同还约定了将国家所有补偿都归其所有。

邓三好还表示,2011年至今,邓第林父子还对大洲村安居工程一期村集体一二楼集体店面总计5万平方米的商铺占为己有,租金直接进入个人腰包。此外,国家执行粮食补贴政策以来,邓三元父子及会计颜友昌在2004年到现在一直以家人及亲属名义把国家粮食补贴占为己有,分给老百姓的则寥寥无几。

对于300亩农田的问题,邓三好表示村委会签订的合同并不合法,“国家的《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土地使用权将不允许转让,也不得转让用于非农业建设。 所以我们认为300亩土地合同不合法。对于其他的问题,我们也希望主管部门进行彻底的调查。

东新乡党委:举报不实,300亩土地系租赁

11月14日,记者来到东新乡调查,该乡党委负责人对村民反映的问题进行了逐一回复。

该负责人介绍说,据调查,2001年大洲村的300亩土地是以每亩1.5万元的价格租赁给了桃花一村,租期为70年。每亩1.5万元的租金分配是:1万元分发给涉及征地的村民,余下的乡、村各得2500元,“当年这块土地没有什么价值,5000元每亩的租金都算是高的,桃花一村给了每亩1.5万元,所以大洲村当时就租赁给了他们。”该负责人说。

对于其他的问题,该负责人说,大洲村安居工程一期村集体一二楼店面商铺的租户已经与大洲村委会所属的江西大春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所收租金均入江西大春实业有限公司,也就是说租金全部进了村集体的账户,“据调查,所有店面均已签订了合同并盖章,合格合法,未发现有中饱私囊的现象。对于粮食补贴的反映,经查实,粮食直补款是由乡财政所按照农户粮食直补花名册分别打入各农户的一卡通内的,并没有出现像村民反映中所说的‘据为己有’的现象。

随后,该负责人向记者出示《大洲村农户粮食直补花名册》、《安居工程一期村集体一二楼店面出租合同》、《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合同》等文件,进行了佐证。

虽然村民反映的大部分问题并未发现,但对于邓三好“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质疑,该负责人表示具体情况不清楚。

省农业厅:年限70年的租赁合同不合法

大洲村300亩农田租赁给桃花一村建仓库和楼房,且租期为70年到底合不合法?14日下午,记者联系到江西省农业厅农经处,该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经办人表示70年的租期显然不合法。

该褚姓经办人介绍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同时,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对此,该经办人说:“依照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农村土地经营只能采取承包经营制,而不能采取租赁经营制。允许存在的土地租赁也只能是家庭承包后的承包方的对外出租,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范畴,而不能由农村土地所有权人即发包方对外出租。

至于出租年限的问题,该褚姓经办人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的租赁期限不能超过我国第二轮承包的期限,“第二轮土地承包的期限是1997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也就是说,土地租赁合同的签订年限不能超过2027年,但大洲村村委会与桃花一村就300亩的农田签订了70年的合同,按照他们的约定,合同将在2071年到期,这显然远远超出了《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所以他们所签的合同并不合法。”(倪晓锋)

来源:中国江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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