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天价虾事件引持续关注 教授:市场监管部门失职

09.10.2015  13:53

  10月7日,山东省青岛市“天价虾”事件有了新进展。

  青岛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市北区物价、旅游等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市北区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被停职检查。

  此前,青岛市市北区物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旅游局等部门对涉事烧烤店下达了罚款9万元、责令停业整顿并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告知书。

  这一切皆因3天前的一盘虾。

  消费者友好社会未形成

  10月4日,四川游客肖先生一家3口到达青岛后,在“善德活海鲜烧烤”就餐。

  肖先生向媒体表示,他看到菜单后,曾询问过菜单价格,看到“大虾38元”时,问老板“是不是38元一份”时,老板回答“是的”。

  吃完饭,肖先生结账时,大虾变成38元一只,一盘虾要价1500余元。

  游客选择报警。警方告知,这家饭店前一天晚上也发生了两起价格纠纷,建议他们找相关部门。相关部门之一是物价局。他们打通物价局电话,结果被告知已经下班了。

  事后,游客在微博上公布此事,立即引起网友热议,媒体随即跟进报道,青岛“天价虾”事件成为舆论热点。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告诉《法制日报》记者,逢节必宰,快成了假日经济的潜规则,值得深思。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吴景明告诉《法制日报》记者,经过多年发展,假日经济已经常态化,但假日经济又有其特殊性,尤其是外出旅游消费者到了一个陌生的地方,由于信息障碍等因素,宰客现象时有发生,消费者的权利容易受到侵害。

  在刘俊海看来,深层次原因在于,消费者友好社会远未形成,作为基石的契约精神仍未能得到遵守。

  刘俊海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参与主体,包括消费者和商家,必须坚持契约自由,双方自愿进行交易,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具体规定为尊重消费者的选择权;双方交易时,应该权利对等,等价有偿,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则具体规定为尊重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自由且公平的契约应当被严格遵守。

  刘俊海对《法制日报》记者说,现在需要反思的是,契约自由和契约公平在实践中是否得以实现。

  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消费者维权有多种途径

  面对节日期间发生的消费纠纷,消费者该如何维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吴景明给消费者的建议是,消费者可以委托当地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当地律师到法院起诉,在政府部门进行行政处罚之外,进行民事追责,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一个可资借鉴的例子是,海南省三亚市城郊区人民法院建立了旅游巡回法庭,将巡回审判点设在了景区,就近调处非诉纠纷和审理诉讼案件。三亚市还组建了旅游警察支队,当场处理旅游纠纷,“省得拖久了没人管”。

  在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创建了全国首个旅游速裁法庭,法庭受案范围包括:游客在景区吃、住、行、游、购、娱中,游客之间因侵权、债务等发生纠纷及其他涉及游客人身安全、财产关系而要求速裁的案件;或者法院认为适宜通过速裁程序处理的案件。

  “法庭主要采取电话、接访、上门、巡回,在景点设联络室等方式,及时受理案件。对受理案件实行咨询、立案、起诉、调处、执行‘一条龙’服务,以司法调解为主,利用简易审理程序,确保3至5小时结案。”在法庭工作多年的法官雷清波说。

  假日市场管理成新考题

  除了消费维权,青岛“天价虾”事件还给地方政府出了一道考题:如何维护节日市场秩序?

  吴景明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保护消费者是全社会的责任,政府相关部门更应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市场给予比平时更加严格的管理,但“天价虾”事件发生后,消费者的投诉没有得到及时解决,这是相关市场监管部门的失职。

  吴景明建议,假日经济已经形成特殊的形态,假日市场更应该有特殊的管理机制,比如在假日期间相关部门联动管理本地市场,布置人力,及时打击不规范行为,既保护消费者合法权利,又维护本地市场秩序。

  对此,刘俊海提出了自己的三个建议:在假日经济成为常态之后,当地党政“一把手”要高度重视,一旦假日来临,一是高度重视安全,二是高度重视宰客带来的巨大“杀伤力”;针对宰客现象,相关行业协会要反躬自省,看看有没有自律规则的缺失,以加强行业自律;商家应依法经商,严格履行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充分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 记者 陈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