驴友天山非法采摘雪莲,普法重于谴责

13.08.2015  21:11

  8月10日,网上一则《狼塔在哭泣,天山在哭泣,请不要把黑手伸向雪莲花》的帖子,引起了户外徒步爱好者与环保人士的强烈反响。该帖子反映,在7月27日至8月7日期间,一位叫“红发”的户外领队带领31人的团队,徒步穿越新疆狼塔C线路时采摘了很多雪莲,并在网上晒图炫耀。(新疆网8月12日)

  曝光帖子出现后,引发了网友对此事大量谴责,并引起警方的注意。被采摘的雪莲超过百株,按照相关法律,涉案人员要受到法律制裁。其实,我本人也是看了新闻后查阅资料,才知道采伐二级保护植物会坐牢。这些人之所以敢在网上炫耀,主要是不知法,不明白这样做是违法,而通过合适的方式进行普法才是当务之急。

  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才明白“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其中如何追究刑事责任,没有明确说明,而宁国、来宾关于非法采伐国家二级保护植物的判例让人看后警醒。

  2012年,宁国有人采伐11棵国家级保护植物金钱松,法院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许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以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4年,来宾市梁某勇违反国家规定,在没有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采伐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香樟树11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对于国家保护植物,一级保护的有51种,二级保护的有203种,其中像矮琼棕、矮沙冬青、白豆杉、白皮云杉等,都比较容易辨认,而诸如像2014年在漯河发现的国家二级保护植物野大豆,一般人根本就不知道,就需要职能部门进行知识普及。要想规避天山雪莲再次受到非法采摘,建议相关部门在驴友的必经的路口设置提示牌,告知雪莲是国家二级保护植物,非法采摘要坐牢。其它有国家保护植物的地方,也可以做类似的提示,毕竟普法是一种积极有效的预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