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全面取消限购政策

28.10.2014  16:45
 10月17日下午,天津市房地产信息综合网站发布公告,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等六部门联合发文,宣布天津对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进行调整。这是首次官方明确取消全部限购政策,同时落实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家庭,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

  在支持居民合理住房需求方面,规定天津本市和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全市范围内购买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及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手续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中介机构)、房地产登记机构不再对其家庭拥有住房情况进行查询;取消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办理购房和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手续时需提交缴纳社会保险证明、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的限制性规定。取消对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和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在天津市购房的有关限制性规定。

  在住房金融服务工作方面,规定对符合分类调控政策精神,购买第二套(及以上)自有住房的,按照该市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关于购买第二套自有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支持居民合理住房贷款需求。对于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家庭,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具体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风险情况自主确定。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对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借款人偿付能力、信用状况等因素审慎把握并具体确定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水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缩短放贷审批周期,合理确定贷款利率,配足住房贷款额度,优先满足居民家庭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的信贷需求。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发行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期限较长的专项金融债券等多种措施筹集资金,专门用于增加首套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贷款投放。

  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及以下),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按照成交价格的1.5%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同上),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按照成交价格的1%征收契税。自2014年10月30日起执行。同时取消对商品住房户型设计“90平方米以下户型占70%以上”的限制性规定,进一步优化住宅、商业房屋的配比,鼓励开发企业根据区域城市功能定位和市场需求设计适销对路的产品。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已经明确住宅套型比例要求的,仍执行原合同约定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