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新规下月施行

17.06.2014  11:37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将于下月1日起施行。根据办法,今后如果出现连续拖欠租金12个月以上,经书面告知逾期仍不支付的,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收回房屋。

        直管公产房屋,是指房地产权利人登记为市政府,由市国土房管局代表市政府进行管理的公有住宅和非住宅房屋。据市国土房管局介绍,这次颁布的《办法》全文共32条,明确了5个方面内容。天津市鼓励承租人购买所承租的直管公产住宅房屋,明确推动直管公产住宅房屋出售相关政策,《办法》中调整了现行直管公产住宅使用权转让、转租政策,停止使用权置换和转租。可售直管公产住宅房屋应当由承租人购买房屋产权后,方可出租。对于可售的直管公产住宅房屋,承租人转让房屋使用权时,须由受让人购买直管公产住宅房屋产权。规范了直管公产房屋的租赁管理,明确了直管公产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应当按期交纳租金,迟延支付租金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规定了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屋保管自修方式,转租、转租收益的用途等内容。

        直管公产房转租要征得房管单位同意

        触五条“红线”可解约收房

        即将施行的《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规定,今后触犯五条“红线”之一的,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将解除房屋租赁合约并收回房屋。

        办法规定,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屋可转租,承租人转租时,应当征得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的书面同意。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可以获得一定比例的转租收益。承租人转租直管公产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未经房屋管理单位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转租房屋;可以出售的直管公产住宅房屋应当由承租人购买房屋后出租。直管公产房屋租金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国土房管局制定和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该办法还明确了五条“红线”,只要触犯其中行为之一,房屋管理单位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收回房屋。这五条“红线”是: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擅自转租、转让承租房屋的;连续拖欠租金12个月以上,经书面告知逾期仍不支付的;利用住宅房屋储存污染物或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其他严重违反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情形的。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将于下月1日起施行。根据办法,今后如果出现连续拖欠租金12个月以上,经书面告知逾期仍不支付的,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收回房屋。

        直管公产房屋,是指房地产权利人登记为市政府,由市国土房管局代表市政府进行管理的公有住宅和非住宅房屋。据市国土房管局介绍,这次颁布的《办法》全文共32条,明确了5个方面内容。天津市鼓励承租人购买所承租的直管公产住宅房屋,明确推动直管公产住宅房屋出售相关政策,《办法》中调整了现行直管公产住宅使用权转让、转租政策,停止使用权置换和转租。可售直管公产住宅房屋应当由承租人购买房屋产权后,方可出租。对于可售的直管公产住宅房屋,承租人转让房屋使用权时,须由受让人购买直管公产住宅房屋产权。规范了直管公产房屋的租赁管理,明确了直管公产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应当按期交纳租金,迟延支付租金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规定了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屋保管自修方式,转租、转租收益的用途等内容。

        直管公产房转租要征得房管单位同意

        触五条“红线”可解约收房

        即将施行的《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规定,今后触犯五条“红线”之一的,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将解除房屋租赁合约并收回房屋。

        办法规定,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屋可转租,承租人转租时,应当征得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的书面同意。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可以获得一定比例的转租收益。承租人转租直管公产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未经房屋管理单位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转租房屋;可以出售的直管公产住宅房屋应当由承租人购买房屋后出租。直管公产房屋租金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国土房管局制定和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该办法还明确了五条“红线”,只要触犯其中行为之一,房屋管理单位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收回房屋。这五条“红线”是: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擅自转租、转让承租房屋的;连续拖欠租金12个月以上,经书面告知逾期仍不支付的;利用住宅房屋储存污染物或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其他严重违反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