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债妻还 父债子还 对还是错?
“丈夫欠债老婆肯定得还,人死债不烂。”“父债子还,天经地义。”坊间,关于家庭成员之间债务连带关系,传统观念中,一直有着这种流传下来的民间俗语。
然而,法律现实并非如此。“父债子还、夫债妻还”都出现不同版本。如果将“夫债妻还‘对’还是‘错’”当成一道选择题来做,回答对或错的,都错了。法律人士给出的正确答案——看情况。
而对于“夫债妻还”这道法律选择题,南昌一老板徐某可谓教训深刻。
儿子放弃继承亡父遗产撇开债务
在南昌做土建工程的徐某告诉记者,4年前,他和当事人王某是生意伙伴,关系很好。2013年,王某因接到另外一工程,资金周转困难,便找他借了80万元,并作出书面承诺,3个月后归还。
“4个月后,我打了个电话给他,作为提醒。”徐某说,由于两人是多年合作伙伴,他也明白资金周转对于一个企业的重要性,所以自己往后缓了缓。然而,一年之后,王某仍没能归还这80万元。
“当时借钱时还约定了两分息,一年多拖下来,本息总额已经超过100万元了,所以我也急了起来。”徐某告诉记者,这之后,因为催得急,王某已经不再认他为朋友。
今年3月,一次意外,让徐某这笔债看起来更加有些难讨。
“老王出车祸后死亡,作为朋友,我还是去吊唁了。”徐某说,当时老王刚出事,他不好意思马上向王某的家人提出还这笔债,半年之后,他联系上王某的妻儿,并出示了借条。
“我父亲去世后,我们才发现他在外面欠了很多钱,房子等资产早就抵押给了银行,几乎没有留下任何遗产。”王某的儿子说,他早已经申明,不继承父亲的任何遗产,所以这笔债务和他无关。
“无奈之下,我找到王某的老婆,但她也拒绝还这笔债。”徐某说,多次找到王某的老婆,都只是得到一句话:“我没钱,有钱会还。”
不继承财产 则父债不用子还?
徐某至今仍有些不解,王某欠下这笔百万元的债务,王某的儿子怎么可以“不继承,就撇开”?
“如果子女明确放弃继承父亲遗产的权利,则对父亲的债务没有偿还义务。依据《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南昌法官康斌认为,“父债子还”是封建社会流传下来的民间俗语,折射出我国封建社会关于债权、债务的转移,以及继承权的不同法律形态。
“从法律角度讲,父与子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民事主体,两人不因血缘关系的存在而混同。也就是说,只要是成年人而且精神正常,父与子都有资格,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并且独立承担民事义务。同时,依照民法理论,债权是相对权,仅对特定的债务人发生效力,债务未经合法转移,只能由债务人本人承担,债务人以外的任何人,包括债务人的亲属甚至是亲生儿子,都没有义务为债务人承担债务,任何人将他人承担的债务,强制或者半强制地让其他人来承担,都是法律不允许的。”康斌说。
“夫债妻还”还要具体分析?
那么,徐某能将王某的妻子告上法院,要求她承担这笔债吗?
“是否能胜诉,还要具体分析。”南昌律师吴跃明告诉记者,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原则上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所以,不论是丈夫欠下的,还是妻子欠下的债务,另一方都要承担起还债义务。除非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或者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
今年11月,安福县法院就审理了一起丈夫生前欠债、妻子被判还钱的案件。
当债务人持借条找到死者的妻子刘某时,刘某表示对这笔债毫不知情,并认为丈夫生前的借款并没有用于家庭和工程,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该债务是否用于刘某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应由被告刘某举证,而不是原告举证。若双方当事人,均无法证明该笔债务是否用于债务人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再看一个鄱阳的案子。蔡某在承包红砖厂经营期间向银行借款13万元长期不还,之后蔡某死亡,不要说留下遗产,还欠下的7万余元债务也留给了妻子杨某。就在银行起诉杨某时,杨某在法庭上认为,丈夫生前承包经营期间,自己从未参与经营,家庭房屋已抵押给银行,丈夫死亡后她未继承遗产,所以她没有偿还这笔债务的责任。
最终,鄱阳县法院支持了杨某的说法,驳回了银行的起诉。
父母愿意子债父偿 法律也不干涉
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鸿江律师介绍说,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对于债务,在没有合同特别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债主只有权向欠债人索要,而无权向欠债人之外的其他人主张。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不能因为与欠债人有直系亲属关系,父母或子女就有还债的义务。所以,“子债父还、父债子还”一般情况下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不过,赵律师说,从《继承法》的视角来看,也确实存在着涉及父债子还、子债父还的情形,同时,也有法定的尺度。
我国《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人继承遗产负有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继承人实际获得的遗产价值为限。”
这里所说的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就可能是父母、子女关系了。如果欠债人死亡,他的继承人在继承了遗产的前提下,才有还债的义务,而且还要在其继承的遗产价值的范围内来偿还。如果欠债超出了遗产的实际价值,比如遗产有50万元,而欠债达到80万元,那么继承人只需要以这50万元的遗产来还债,对超出的30万元,则没有义务清偿。
这一条款还有两项规定:“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遗产,对于被继承人的债务,他就没有一点偿还责任了。
当然,父母愿意“子债父偿”,法律也不干涉。
文/江南都市报记者叶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