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间房地产权属 “加名”、“减名”和“换名”等均免契税

23.01.2014  06:44

      自2013年12月31日起,夫妻之间的房屋、土地权属“加名”、“减名”、“换名”和变更共有份额的,均享受免征契税优惠。这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日前发出的《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中作出的规定。

 

      通知中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上述规定自2013年12月31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2号)同时废止。

 

      财税专家在解读此项政策的发布背景时指出,2011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其中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出资人子女的个人财产。这一规定引发了“加名”热潮,以及对加名后房屋权属发生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社会热议。当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房屋、土地权属原属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这一政策的发布平息了关于“加名税”的争论,获得了社会好评,但是由于时间仓促,对房屋、土地权属“减名”、“换名”等相关契税政策,没有一并研究和作出规定。

 

      “近年来,部分地区的财税机关反映,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房价的普遍上涨,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形式逐渐多样化,此次两部门发布新的政策规定,旨在避免因政策不明确而引起争议。”财税专家表示。

 

      据了解,除了“加名”之外,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还有三种形式:一是原归夫妻一方所有的房屋、土地权属变更为另一方所有;二是原归夫妻双方共有的房屋、土地权属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三是夫妻双方共有的房屋、土地权属,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

 

      专家指出,此次发布的政策除“加名”免征契税以外,对其他三种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形式,也给予免征契税优惠,主要出于四个方面的考虑:第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自愿变更房屋、土地权属,一般不涉及资金或其他权益的往来,不能简单视同于买卖、交换或赠与行为。第二,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是房地产在家庭内部的调整,在目前房地产是社会上大部分家庭主要财富的情况下,有必要给予一定的照顾。第三,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相关契税政策社会关注度较高,给予减免符合民意。第四,对四种变更形式实行统一的契税政策,便于地方财税机关掌握政策,征管操作也较为简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