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工伤失去“性福” 将好友告上法庭获赔偿

05.07.2014  18:07

  本报新余讯 桂强、江南都市报记者刘健报道:7月4日,通过法院审理,因工伤丧失“性福权”的新余男子刘某获得人身财产损害赔偿13.5万元。

  2012年11月7日,刘某工作时受伤。当日,雇主李某将刘某送往医院就诊,现已康复,但性功能完全丧失。经鉴定,刘某的伤残等级为四级。事后,李某承担了刘某的全部医疗费用,但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为此,刘某将昔日好友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李某赔偿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99011元。

  新余市渝水区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人身财产损害赔偿案件。经调解,由李某一次性支付刘某105000元,另有第三人付某和朱某各支付刘某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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