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网上发女友裸照 赔10万判刑一年半

06.12.2013  19:16

  怀疑女友对自己不忠,将女友强行掳走非法拘禁两天,并将女友裸照发布到网上,被法院判处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此前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男子赔偿对方10万元精神损失费。

  王强(化名)今年32岁,在营口市经营一家汽车维修店。今年2月,与张玲(化名)确定了恋爱关系。

  王强每天都会忙到很晚,一般都会在晚上11点多闭店时给张玲打电话一解相思之苦。但这个时间正是张玲睡觉的时间,张玲困得睁不开眼睛,没有心思跟王强多做交流,慢慢地王强起了疑心,“张玲变心了。

  看到自己受到冷落,王强觉得张玲肯定跟别人好上了,此后,他每天晚上都会来质问张玲,“你是不是有别人了?

  张玲忍无可忍提出分手,王强并不死心,不断地纠缠张玲。

  8月26日晚11时许,王强来到张玲所住的小区,谎称要跟她谈谈,把张玲骗下楼,不容分说强行将张玲带到车上开到自己家。期间一直逼问“情敌”的住处,并不断地殴打张玲。直到8月28日晚9时许,才把张玲放回家。

  9月13日,王强将张玲的裸照发布到网上,并未设置任何屏蔽,这给张玲形象带来了十分恶劣的影响。

  9月19日11时许,王强又伙同李某等人(另案处理)来到张玲家,将张玲父亲的头部和手部打伤,经法医鉴定构成轻微伤。

  第二天,不堪其扰的张玲以王强犯侮辱罪向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追究王强的刑事责任,并索赔精神损失。

  11月,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此前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告人王强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张玲精神损失费人民币1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强非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并殴打被害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鉴于被告人与被害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故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判决被告人王强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北国网、辽沈晚报特派营口记者 王勇) (中新网江西新闻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