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永华:女童遭多人性侵何以反被村民歧视?
一个留守女童,在长达两年的时间里遭到村里多名中老年人性侵。愤怒的父亲发现真相并报警后,司法介入,最终10人被判刑。让人意想不到的是,这不是一个罪恶被制止、坏人遭惩治的故事,反而是女童及其家人遭受了村民的“敌视”,“都是她,把那些老人送到了牢里。”(据1月8日《潇湘晨报》)。
成年男性,尤其是在农村中年龄较大、“辈分”又较长的叔叔爷爷,如果对不谙世事的女童进行性侵,那在乡亲们的眼里,不仅是“禽兽不如”,更恨不得让法律对其“千刀万剐”,但发生在玉林市这个偏僻小村庄的案例却有些让人意外,一个留守女童,在长达两年多的时间里,遭到村里10多位“大叔”和古稀年龄“爷爷”的性侵,案发后,这些实施性侵的中老年人被法院依法判处徒刑,村民不但没有对遭受性侵的女童和女童家庭给予善良的同情和怜悯,反而对女童和这个不幸家庭充满歧视甚至“敌视”,认为是女童的“主动卖”,反而把这些从没有犯过错的老人“送进了监牢”。
乍一看,这似乎又不合常理,但深入分析一下,其实也不难看出,这也是很多农村传统文化观念中另一种“从众文化”,甚至在一些现代城市居民中也不同程度的存在,性侵女童既有损道德人伦,更是法律所不容,这是人人皆知的道理,如果是极个别人对女童实施性侵或从事其他方面犯罪,没有人会对作案者受到法律惩罚有任何疑问,但如果在一个村或一个很小的范围内,有众多中老年人对某一女童实施性侵或从事同一种犯罪,人们马上就会对受害一方行为产生质疑,甚至会对共同的犯罪行为产生“同情”甚至“认可”心理;对某些官员的犯罪处理,这种“从众文化”的表现更为突出,官员在任时出现贪腐或滥用权力等行为,惧于其权力威胁,身边或是下属人员尤其是老家的远亲近邻,往往敢怒又不敢言,而一旦这位官员受到法律惩处个人或家庭“落魄”,这些人往往又对其给予“同情”,实际上这也是我们坊间的一种“文化现象”。
从广义上来看,这是一种不正常的心态,而从传统道德范畴来品味,也折射出我们民族传统善良的本质,既认可多数人和“弱势”的同情心态,即便明知道某种行为属于犯罪,但从心理上也不能接受哪怕是正义的“落井下石”,显而易见,发生在玉林农村的这期多人性侵留守女童案件,如果实施犯罪的仅仅是1人或几个人,人们不再会深究女童为什么会被性侵,但在两年时间里先后有近20个“叔叔”“爷爷”性侵同一女童,有人甚至还多次实施犯罪,这时候,人们“情感思维”已经由对“强奸”者的愤怒转移到被害女童自身行为的质疑,反而认为是女童的“主动”害了这些“无辜”的老人,把对这些老人的“同情”转化为对受害女童和她家庭的歧视,这种“从众文化”观念既有深刻的传统乡村文化底蕴,又带有浓郁的封建色彩,也是新观念与传统文化现象在“对接”中的正常表现。
在这种传统文化观念中,还有一个极其错误的认识就是“法不责众”,持这种观念的人往往把多数人的违法不认为应该受到处罚,相反却把责任归咎于被其违法伤害的对方,是对方的“主动”或存在过错才导致了众多的违法犯罪,对违法者受到法律处罚不仅不认为是“罪有应得”反而予以同情或谅解,而对于受到伤害或侵害的一方,非但不予以同情反而有一种“蔑视”心态,在这种心态作用下,真正的是非观念被颠倒,原有的价值观念被打破,尤其是对某些因违法犯罪受到法律处罚而“落魄”的官员,在这种心态作用下,反而希望法律能对其予以宽容,但真当受到不公正的“宽恕”后,马上又会认为是法律不公平,总之,持这种文化观念的人,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是非价值判断,完全就持所谓的“人多就是法”。
一位不谙世事的留守女童,遭受本村近20名中老年人的性侵,这对于女童身体、心理及女童家庭所造成的伤害和打击都是十分惨痛的,尽管实施性侵者都受到了法律的不同追究,但对于受害者和受害家庭而言,某些损伤却再难以挽回和弥补,无论出于正义的法律还是出于最基本的道德伦理,人们都不难判断其中的是非曲直,但从媒体记者采访的情况看,不仅很多村民对受害女童家庭持歧视态度,甚至本应站在受害女童立场、坚定维护自身权益的中老年妇女村民也认为是受害女童的“主动”才导致这些“大叔”“爷爷”们的犯罪,正是沉淀在乡村中这种明显带有封建和对女性有着歧视根基的“畸形文化”观念,不仅本身侵染着愚昧,更背离现代法治文明,同时也是对被性侵女童和其家庭的二次伤害,这也折射出在某些偏僻农村,思想观念和经济发展水平都亟待改变,尤其是这种带有封建愚昧思想意识且又根深蒂固的文化观念,如果不用现代法治文明观念来取代,无论是对农村经济发展还是法治建设都祸害非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