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省妇幼健康服务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各设区市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妇联,省直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2014年是《中华人共和国母婴保健法》颁布20周年,国家卫生计生委决定在全国开展“妇幼健康服务年”活动,将大力表彰在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妇幼健康服务年”活动的通知》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报送妇幼健康服务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函》的要求,省卫生计生委、省妇联决定,在全省范围开展评选表彰妇幼健康服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名额
(一)评选范围
1、先进集体:全省各级卫生、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母婴保健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及其相关科室。
2、先进个人:全省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从事妇幼保健、计生技术服务管理工作;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妇幼保健、计生技术服务及其管理工作的人员。
(二)表彰名额
按照等额推荐的原则分配推荐名额,其中先进集体55个,先进个人200名。名额分配详见附件1。省卫生计生委与省妇联将根据各地上报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从中择优推荐15个集体、36名个人,参加国家卫生计生委妇幼健康服务工作先进的评选,遴选10个集体、30名个人同时表彰为江西省巾帼文明岗和江西省巾帼建功标兵。
二、评选条件
(一)妇幼健康服务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妇幼健康服务工作的决定和部署,工作制度健全,工作机制科学规范,能够有效地指导和推动本地妇幼健康服务工作,成绩显著。
2、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工作精神,积极研究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对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完成出色,工作业绩突出。
3、按照《江西省妇女儿童发展纲要》要求,能够结合本地实际,勇于探索,敢于开拓,不断创新妇幼健康服务工作机制,成功探索和总结了妇幼健康服务工作的先进模式或经验,本地区妇幼卫生工作指标处于全省或同级领先水平。
4、树立良好的妇幼健康服务行业形象,单位业务发展逐年上升,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群众满意度高,在近几年全省妇幼健康服务工作目标考核中位居前列,无违法违纪情况。
5、开展妇幼健康服务年活动组织有力、积极宣传、成绩显著。
(二)妇幼健康服务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高尚的职业道德,严守职业规范,各项工作任务完成出色。
2、热爱妇幼健康服务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刻苦钻研,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突出,积极参加或推动妇幼健康服务工作,工作业绩得到同行公认。
3、恪守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群众服务,不断改进服务方式,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群众满意率高,近年来未发生医疗事故和违法违纪行为。
4、在贯彻《母婴保健法》,实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以及妇幼安康工程等工作中,有新思路、新举措,取得新成效。
5、从事妇幼健康服务或管理工作10年以上,在编且仍在妇幼健康服务领域工作。
(三)省巾帼文明岗评选条件
1、把创建活动与创先争优活动紧密结合,纳入本单位、本系统文明建设规划,有专人负责或分管,重视女性发展,培养女性人才,定期指导和检查,有明确规范的管理办法,为创建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
2、坚持科学发展,有明确的争创计划、目标和服务承诺,细化创建标准,规范内部管理,有社会责任意识,积极践行文明岗“三进”活动(进行业、进社区、进乡村),在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方面成绩突出。
3、岗位成员围绕“巾帼建新功、共筑中国梦”主题,立足本职岗位,积极参与创先争优活动,对活动有深刻的理解和认识,政治素质高,诚实守信、爱岗敬业、为民服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职业素养和职业技能,注重团队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
4、岗位成员中女性占50%以上,争创岗位领导班子中至少有一名是女性。在本行业或系统具有先进性、示范性和导向性。原则上应已获得市级或行业(系统)荣誉称号。
(四)省巾帼建功标兵评选条件
1、示范带动。发扬“四有”、“四自”精神,对“巾帼建功”活动意义有深刻的理解和认识,工作成绩突出,群众威信高,在本单位、系统具有一定的先进性、示范性。
2、业绩突出。在本职工作岗位刻苦钻研,熟练掌握本岗位职业技能,爱岗敬业,在提高自身素质上创先进,在服务社会上争优秀,在本单位、本系统业绩显著。
3、作风优良。具有先进的性别理念,良好的职业道德,务实的工作作风,文明的服务礼仪,健康的生活方式,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作出突出贡献。原则上应已获得市级或行业系统荣誉称号。
三、评选方法及要求
(一)妇幼健康服务先进集体与先进个人推荐程序。各设区市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分别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的评选推荐工作,省直有关单位负责本单位的推荐工作,按照推荐条件、推荐名额等额推荐妇幼健康服务先进集体与先进个人候选对象,并按优先推荐顺序排序报省卫生计生委审定。
(二)省巾帼文明岗和省巾帼建功标兵推荐程序。省巾帼文明岗和省巾帼建功标兵候选对象在各设区市、各省直单位推荐的妇幼健康服务先进集体与先进个人候选对象中择优评选产生。各设区市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在妇幼健康服务先进集体与先进个人候选对象中,择优向设区市妇联推荐符合省巾帼文明岗和省巾帼建功标兵评选条件的人选,经各设区市妇联审核,并按推荐优先顺序排序,分别报送至省卫生计生委和省妇联。各设区市推荐省巾帼文明岗候选对象2个(妇幼保健、计生服务系统各1个)、省巾帼建功标兵候选人3名(妇幼保健系统2名,计生服务系统1名)。
(三)评选推荐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采取自下而上的办法,逐级审核上报。推荐对象上报前要按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民主评议、公示。
(四)评选推荐工作要坚持向基层和一线倾斜的原则,评选推荐的重点是妇幼健康服务工作的基层单位和一线的专业技术人员。各设区市的分配名额中,先进集体和个人候选县级及以下比例不低于70%,其中先进个人中专业技术人员占90%,行政管理人员占10%。
(五)在各地、各单位推荐基础上,由省卫生计生委组织对各候选对象进行评议,从中择优评选出15个先进集体、36名先进个人向国家卫生计生委推荐表彰,由省妇联从中遴选出10个先进集体、30名先进个人同时作为“巾帼建功”先进表彰;其余候选对象作为全省妇幼健康服务先进予以表彰。
(六)拟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求填写《推荐表》(附件2、附件3),一式三份,A4纸打印,并附电子版。事迹材料要客观真实,突出重点,内容详实,字数不超过2000字。
四、奖励办法
对评选出的先进单位分别授予“江西省巾帼文明岗”和“江西省妇幼健康服务工作先进集体”称号,颁发奖牌;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分别授予“江西省巾帼建功标兵”和“江西省妇幼健康服务工作先进个人”称号,颁发奖励证书。条件特别优秀的将推荐至国家卫生计生委按程序予以表彰。
五、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本次评选表彰活动是我省加强妇幼卫生文化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深入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调动全省妇幼健康服务工作者的积极性,引导社会公众关心支持妇幼健康事业发展。
(二)发扬民主,严格评选。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评选条件推荐优秀人员参评,要严格审查推荐对象的政治条件,把好事迹关,认真挖掘和总结拟推荐对象的先进事迹;要严格掌握评选条件,突出典型,确保评选推荐质量,坚持以思想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确保推荐的典型具有代表性、先进性和示范性。
(三)严肃纪律,加强督查。所有候选人平等参选,不搞“平衡照顾”,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对于在推荐评选和授予荣誉称号工作中有严重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私、收取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及时报送,确保进度。请各设区市卫生局、各有关省直医疗卫生单位于6月30日前报送各地、各单位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推荐表和汇总表(附件4、附件5)至省卫生计生委妇幼处,逾期不报,视为放弃。所有材料需按要求加盖公章。
联系人:张辉丽,刘玉珍,联系电话(兼传真):0791-86266634,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全省妇幼健康服务先进集体和个人名额分配表
2.全省妇幼健康服务工作先进集体推荐表
3.全省妇幼健康服务工作先进个人推荐表
4.先进集体名单汇总表
5.先进个人名单汇总表
6.省巾帼文明岗名单汇总表
7.省巾帼建功标兵名单汇总表
江西省卫生计生委 江西省妇女联合会
2014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