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遭家暴 离婚索赔偿

06.03.2014  19:32

      男方起诉女方离婚,女方同意,但系因丈夫家暴,提出精神索赔6万元。昨天上午,朝阳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存在家暴,准许二人离婚,男方需赔偿女方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党先生与董女士于2009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结婚后,因双方经常发生冲突,党先生将董女士告上法院,起诉离婚。

        党先生称,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两人因性格分歧和认识不同产生矛盾,曾多次发生冲突。如今双方感情已破裂,且无共同生活的可能,请求法院判令离婚。

        党先生的妻子也同意离婚。但她表示,离婚的主要原因是党先生经常对她实施家暴所致。“此前,我还想尽力挽回这段婚姻,但他没有任何悔改的迹象,反而变本加厉,所以我也不想把婚姻持续下去了。”董女士说,丈夫性格暴躁,经常因为一点小事就动手打她。其中有据可查的有三次,两次她到医院接受治疗,还有一次她报了警。

        董女士认为,丈夫在婚内多次殴打她的行为对她的身心造成了较大伤害,已构成家庭暴力,因此要求党先生因家庭暴力的过错赔偿她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

        朝阳法院审理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当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法院准予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双方均主张无夫妻共同财产要求本院分割,法院对此不持异议。

        根据双方的庭审陈述并结合被告提交的病历、处方等证据,法院认为,原告曾于婚内数次对被告实施殴打行为,给被告的身心造成一定伤害,已构成家庭暴力,被告有权请求精神赔偿。据此,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党先生赔偿董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宣判后,党先生表示将考虑上诉。J009(记者张蕾) (中新网江西新闻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