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江西省委关于全面推进法治江西建设的意见

08.12.2014  11:11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强我省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省委十三届十次全体会议研究了全面推进法治江西建设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推进法治江西建设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重大决策部署,开启了法治中国建设的新征程。全会通过的决定,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目标、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是指导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纲领性文献。习近平总书记在全会上的重要讲话,旗帜鲜明地回答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了根本遵循。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法治江西建设,对于指导和保障我省全面深化改革,引领“发展升级、小康提速、绿色崛起、实干兴赣”,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全面推进法治江西建设,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建设法治中国在我省的具体实践,是依法治省的提升和发展。多年来,我省大力推进法治建设,依法执政能力不断提高,法治政府建设稳步推进,立法执法司法水平逐步提升,社会法治意识明显增强。但也必须清醒地看到,我省法治建设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方面仍然存在不少问题,有的还比较突出。这些方面的问题,影响社会公正、社会诚信、社会秩序,损害人民群众权益,妨碍我省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事业以及党的建设事业的发展,必须着力解决。

  全面推进法治江西建设的总体要求和目标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依法治省、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江西、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加快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程,全面推进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领域法治建设,全面落实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原则,全面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促进我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全面推进法治江西建设,必须从我省实际出发,牢牢把握和大力实施保障社会公正、促进社会诚信、维护社会秩序三大重点任务。社会公正,是法治建设的价值追求,要把保障社会公正作为落脚点,依法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体制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社会诚信,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基础,要把促进社会诚信作为切入点,强化全社会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提升诚信水平;社会秩序,是法治建设的基本要求,要把维护社会秩序作为着力点,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解决影响社会秩序的突出问题,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和谐有序。

  全面推进法治江西建设,必须按照中央确定的原则,把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法治江西建设统一起来,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认真组织实施,坚决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属于中央事权且已经明确的事项,要坚决落实;属于地方事权的事项,要积极作为,努力创造法治建设江西特色。

  二、加强和改进立法、执法、司法,保障社会公正

  在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的框架体系内,全面推动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

  (一)坚持科学立法

  加快重点领域地方立法。适应改革发展和民生需要,调整完善立法规划,重点加强经济、文化、公共服务、社会治理、生态环境等领域的立法。注重地方特色立法。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保障作用,确保各项改革于法有据,促进经济社会健康较快发展。

  完善地方立法体制。加强党委对地方立法工作的领导,执行党委对地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发挥人大在地方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参与机制。增加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人大常委会专职委员名额。健全地方立法专家顾问制度。完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制定程序。重要行政管理地方性法规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对社会普遍关注、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和专业性、技术性强的地方性法规及政府规章草案,由决策机关引入第三方评估。开展委托第三方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工作试点。完善政府规章草案会审制度。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制化。国家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后,设区的市应按照法定的立法权限、范围和程序实施。

  完善公众参与地方立法机制。建立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议题制度,充实完善人大、政府立法项目库。完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专家学者意见制度,健全公开征求意见及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重视网络民意表达。探索建立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论证咨询沟通机制。

  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对已颁布实施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进行清理,及时修改或废止有违公平、与上位法不相统一、有部门不当利益或地方保护主义倾向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加强地方立法的解释工作,促进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正确实施。禁止制发带有地方立法性质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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