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江西省委关于全面推进法治江西建设的意见

18.12.2014  09:58

 

(2014年12月3日中共江西省委十三届十次全体会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强我省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省委十三届十次全体会议研究了全面推进法治江西建设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推进法治江西建设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重大决策部署,开启了法治中国建设的新征程。全会通过的决定,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目标、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是指导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纲领性文献。习近平总书记在全会上的重要讲话,旗帜鲜明地回答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了根本遵循。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法治江西建设,对于指导和保障我省全面深化改革,引领“发展升级、小康提速、绿色崛起、实干兴赣”,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全面推进法治江西建设,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建设法治中国在我省的具体实践,是依法治省的提升和发展。多年来,我省大力推进法治建设,依法执政能力不断提高,法治政府建设稳步推进,立法执法司法水平逐步提升,社会法治意识明显增强。但也必须清醒地看到,我省法治建设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方面仍然存在不少问题,有的还比较突出。这些方面的问题,影响社会公正、社会诚信、社会秩序,损害人民群众权益,妨碍我省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事业以及党的建设事业的发展,必须着力解决。

  全面推进法治江西建设的总体要求和目标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依法治省、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江西、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加快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程,全面推进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领域法治建设,全面落实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原则,全面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促进我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全面推进法治江西建设,必须从我省实际出发,牢牢把握和大力实施保障社会公正、促进社会诚信、维护社会秩序三大重点任务。社会公正,是法治建设的价值追求,要把保障社会公正作为落脚点,依法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体制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社会诚信,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基础,要把促进社会诚信作为切入点,强化全社会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提升诚信水平;社会秩序,是法治建设的基本要求,要把维护社会秩序作为着力点,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解决影响社会秩序的突出问题,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和谐有序。

  全面推进法治江西建设,必须按照中央确定的原则,把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法治江西建设统一起来,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认真组织实施,坚决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属于中央事权且已经明确的事项,要坚决落实;属于地方事权的事项,要积极作为,努力创造法治建设江西特色。

  二、加强和改进立法、执法、司法,保障社会公正

  在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的框架体系内,全面推动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

  (一)坚持科学立法

  加快重点领域地方立法。适应改革发展和民生需要,调整完善立法规划,重点加强经济、文化、公共服务、社会治理、生态环境等领域的立法。注重地方特色立法。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保障作用,确保各项改革于法有据,促进经济社会健康较快发展。

  完善地方立法体制。加强党委对地方立法工作的领导,执行党委对地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发挥人大在地方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参与机制。增加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人大常委会专职委员名额。健全地方立法专家顾问制度。完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制定程序。重要行政管理地方性法规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对社会普遍关注、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和专业性、技术性强的地方性法规及政府规章草案,由决策机关引入第三方评估。开展委托第三方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工作试点。完善政府规章草案会审制度。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制化。国家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后,设区的市应按照法定的立法权限、范围和程序实施。

  完善公众参与地方立法机制。建立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议题制度,充实完善人大、政府立法项目库。完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专家学者意见制度,健全公开征求意见及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重视网络民意表达。探索建立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论证咨询沟通机制。

  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对已颁布实施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进行清理,及时修改或废止有违公平、与上位法不相统一、有部门不当利益或地方保护主义倾向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加强地方立法的解释工作,促进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正确实施。禁止制发带有地方立法性质的文件。

(二)加快法治政府建设

  依法规范行政行为。按照职权法定、权责一致原则,理顺事权,厘清责任,推行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管理,坚决消除和防范权力设租寻租空间,依法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落实行政纠错问责制。

  完善依法决策机制。按照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法定程序,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探索委托专业机构、社会咨询机构、研究机构等第三方评估模式,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评估。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制度。

  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重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检、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海事渔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内部整合执法力量,实行综合执法。建立跨部门的市场监管等综合执法机构。大幅减少市县两级执法队伍种类。理顺城市管理执法体制,制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

  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实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完善执法程序,明确具体操作流程。推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坚决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推行文明执法,禁止野蛮、粗暴执法。

  全面实行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据权力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工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积极推进财政预决算、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政府采购、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机关召开涉及公众切身利益和需公众广泛知晓及参与的行政会议,应邀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代表列席旁听。

  加强政府内部权力制约。研究制定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的具体办法,防止权力滥用。保障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

  (三)推进公正司法

  健全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机制。坚决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记录事项进入案件卷宗。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其他人员办案的,一律记录在案,造成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落实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落实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完善依法处理妨碍司法人员执行公务、暴力袭警、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的制度。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

  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人民法院实行立案登记制,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不立案的,依法查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探索行政诉讼案件集中管辖,推行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域审理。落实纪检监察和刑事司法办案标准和程序相衔接的具体规定,依法严格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加强职务犯罪线索管理,健全受理、分流、查办、信息反馈制度。在刑事诉讼中落实认罪认罚从宽政策。严格执行审级制度。

  健全严格公正司法机制。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明确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非合议庭成员不得参与案件合议。加强和规范案例指导,全面实行量刑规范化,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发挥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决定性作用。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健全证人、鉴定人保护保障机制。健全完善社区矫正制度。

  健全司法公开机制。人民法院公开审判流程信息,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依法可以公开的生效裁判文书一律上网公开,依法公开执行信息。人民检察院建立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制度,推进案件信息查询、重大案件信息和典型案例发布等工作,公开执法办案信息。公安机关健全执法信息、流程、内容公开机制,向社会公众或特定对象公开办案依据、流程、时限、进度、结果。刑罚执行机关建立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依法公开制度。

  健全错案防止、纠正和责任追究机制。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必须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讯问,法院庭审和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证据未经法庭查证属实的,一律不得作为定案根据。依法保障人权尤其是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依法保障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庭审中发问、质证、辩论等辩护权利。完善错案纠正机制,坚决纠正冤假错案。实行错案责任追究机制,对错案启动责任倒查程序,依法从严追究责任。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对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健全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机制。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陪审员中,基层群众比例不低于新增代表的三分之二。健全人民陪审员信息库和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库,实行随机抽选。落实人民陪审员参审权。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

  按照中央统一部署,积极稳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四)强化对法律实施的监督

  强化人大监督。重大行政决策及行政管理重大问题应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政府规章应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加强人大对财政预决算、国有资产、生态环境保护、司法活动等方面的监督,进行询问、质询、评议和满意度测评,凡满意度过低的,责成有关方面整改。

  强化民主监督。支持政协和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通过多种民主协商形式,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实施进行民主监督。每年选取若干有关法治提案,商由“一府两院”认真研究,推动改进工作。发挥党外人士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作用。

  强化行政监督。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推行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集中行使行政复议审理权。实行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制度。建设统一受理、统一转办、统一督办、统一考核的行政执法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建立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制度。

  强化司法监督。人民法院要加强对行政案件的审理,依法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加强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活动和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

  强化社会监督。畅通公众监督渠道,保障公民依法履行批评、建议和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监督作用。

  强化舆论监督。支持新闻媒体依法开展舆论监督,弘扬法治精神,传播社会正能量。完善舆论监督机制,规范媒体对涉法案件、事件的报道,防止利用舆论影响和干扰公正执法司法。

  三、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促进社会诚信

  诚信是德治的重要范畴,也是法治的必然要求。促进社会诚信,必须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在充分发挥法律规范作用的同时,着力发挥道德教化作用,使守法诚信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

  (一)推进政府依法诚信施政

  健全政府决策诚信实施机制。重大行政决策一经作出,非因法定事由、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和变更;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必须撤销或者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建立决策实施情况考核评估制度,把政府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引入社会第三方进行评估,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建立健全政府机关信用记录和信用档案,完善由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的公务员诚信考核制度。

  (二)健全公民、组织守法信用记录

  加快建立统一的社会守法信用代码制度。建立以身份证号码和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逐步实现全省公民和组织信用记录全覆盖。

  建立完善企业守法信用记录制度。把企业守法信用信息采集融入注册登记、资质审核、日常监管各环节,加快建立健全金融、工商、税务、统计、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医疗卫生、知识产权、工程建设、交通运输、招标投标、电子商务、检验检测、劳动保障等重点领域的企业守法信用档案,实现企业守法信用信息公开查询。

  建立公民职业守法信用记录制度。加强重点人群职业信用建设,建立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各类执业人员信用档案。在资格准入、专业评价、年审考核、职称评定、职务晋升、评先评优、荣誉授予中,推广使用公民职业守法信用报告。

  (三)健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加快完善政府和行业部门信用信息系统数据库及电子政务网络。整合各行业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和地方公用事业信用信息系统,构建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全省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平台,实现行业部门信用信息与全省公共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和共享。

  (四)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

  加快制定全省公民和组织守法诚信褒奖办法,完善行业部门守法诚信褒奖实施细则及配套制度。各级政府部门在进行市场监管与公共服务中,对守法诚信企业及个人开辟金融、商业、政府采购和社会服务绿色通道。健全对守法诚信行为的表彰和宣传机制,营造诚信光荣、诚信受益的氛围。

  (五)强化违法失信惩戒机制

  制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自然人违法失信惩戒办法,运用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违法失信行为公开和联动惩戒机制。建立违法失信“黑名单”制度和市场禁入、退出机制。引导和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对违规失信会员实行惩戒。依法向社会开放失信行为信息查询系统,对违法失信行为,在媒体公开曝光,并依法追究责任。支持和鼓励对违法失信行为的举报,建立举报奖励制度,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六)加强公民诚信教育

  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弘扬诚实守信的传统文化和现代市场经济的契约精神,传承红色基因,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加大诚信文化宣传力度,开展诚信创建活动,在全社会形成诚实守信的良好风尚。

  四、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维护社会秩序

  社会治理是法治建设的重要方面。必须坚持问题导向,深入推进平安江西建设,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协调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维护群众权益,促进全民守法,保障社会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

  (一)依法预防化解社会矛盾

  健全依法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引导和支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沟通协商机制、信息反馈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的法治渠道。

  构建多元化社会矛盾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和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社会矛盾化解机制,引入第三方介入矛盾纠纷的调解,增强公信力。在市、县两级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的“三调联动”中心和专业性、行业性调解平台。健全仲裁机构,完善仲裁制度。对人民调解组织和行政调解机构依法形成的调解协议,如当事双方要求人民法院予以司法确认,应予以确认。

  依法处理“以闹取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利用非正常死亡等问题组织群体闹事、制造影响稳定事端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依法查处;对策划组织者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为首者,依法处理,坚决维护法治权威和尊严,切实纠正和防止“花钱买平安”的错误做法。

  落实社会矛盾依法预防化解责任制。明确地方、部门、单位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的法律责任。坚持党政领导分工负责、行政职能部门牵头化解突出社会矛盾的机制。对预防工作不落实、化解矛盾不得力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等影响社会稳定重大问题的,依法依规查究事发地方、部门、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二)依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

  维护正常信访秩序。引导群众依法信访,教育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诉求。建立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制度和信访疑难案件第三方评查制度。实行初信初访首办责任制,对初信初访应及时受理和回复;对不按要求办理初信初访事项而引发信转访、重复访或越级访的,实行责任查究。对信访人的合理合法诉求,依据法律政策应当解决而不解决的,依法查究有关地方和单位责任人的责任。对信访人的无理非法诉求,做好疏导解释劝告工作;对缠访闹访者或信访过程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处理。

  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严格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引导信访群众向有管辖权的政法单位反映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建立复查回避、交叉审查、提级审理制度,促进主动纠错,防止程序空转。落实国家司法救助制度。

  实行信访终结制度。对合理合法诉求已解决到位的信访事项,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市级信访部门审核后,由省级信访部门依法审定予以省内终结。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已经穷尽法律程序的,以依法作出的判决、裁定为终结决定。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不再启动复查程序。

  改进信访工作考核机制。将解决群众合理合法诉求情况、依法处理信访过程中违法犯罪行为情况,作为信访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依法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落实依法严打方针。依法严厉打击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危害社会治安、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遏制严重刑事犯罪。重点整治社会治安混乱的地区、场所,改善治安状况,提升公众安全感。

  保障公共安全。依法强化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影响安全生产、损害生态环境、破坏网络安全等重点问题治理。加强危险、剧毒等物品管理。落实保障公共安全的法律责任。开展公共安全隐患整治,严防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事)件。落实公共安全案(事)件问责制度,对发生影响公共安全重大问题的,实行责任倒查,并依法查究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责任。

  创新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坚持专群结合,充实巡逻防控力量,健全群防群治队伍,落实重点场所、重点部位防范措施。加快推进视频监控工程建设,严密实施实时监控。

  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部门责任制。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依法规范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

  (四)依法加强社会组织管理

  完善社会组织发展和管理政策法规。制定江西省促进社会组织发展和管理实施办法,明晰社会组织功能定位,引导和规范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引导社会组织依照法律和章程开展活动。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事务、维护公共利益、预防违法犯罪、救助困难群众、帮教特殊人群的机制和制度化渠道。健全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和民主管理机制,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履行社会责任。发挥社会组织对其成员的行为引导、规则约束、权益维护作用。依法取缔非法社会组织,惩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在赣境外非政府组织的管理,引导和监督其依法开展活动。

  (五)依法加强互联网管理

  完善互联网管理法规制度。完善网络信息服务、网络安全保护、网络社会管理等方面法规制度,加强对互联网运营商的监督和管理,依法规范网络行为,维护网络秩序,加快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

  落实互联网企业、用户法律责任。建立法律法规适用网络虚拟空间机制,推动落实网络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网络信息服务、手机用户入网实名制及微博、微信注册实名制等制度。建立健全“谁办网、谁负责”、“谁用网、谁有责”的责任机制,强化网络企业行业自律和网络用户个人自律,实现依法办网、文明用网。

  防范和打击网络违法犯罪。依法打击网络攻击、网络暴力、网络色情、网络诈骗、网络窃密泄密、网上造谣传谣、非法网络公关及以网络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违规新闻网站、商业网站、手机报、移动客户端、微信公众账号等。强化网络监控,建立不良信息网络举报平台。加强网络监管队伍建设。

 五、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树立社会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是建设法治江西的思想根基,全民普法是建设法治江西必须长期坚持的重要基础性工作。要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形成崇尚法律、信仰法律的社会环境。

  (一)推动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守法用法

  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完善并落实党委(党组)中心组学法、政府常务会议专题学法等制度,将法治教育纳入领导干部理论学习和培训规划,列为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必修课,推进领导干部学法常态化、系统化、制度化。各级领导干部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不违法行使权力。

  完善领导干部学法守法用法考评机制。把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能力和个人遵守党纪国法的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年终综合考评的重要内容,形成“德、能、勤、绩、廉、法”六位一体的述职考评机制。

  (二)加强全社会普法教育

  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组织开展国家宪法日活动。执行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促进全社会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

  加强国家工作人员普法培训。制定、实施年度学法培训计划和考试制度。把通用法律知识、新颁布法律法规、履行职务相关的专门法律知识列入培训的重要内容,作为执法人员持证上岗考试的必考内容,促进提高法律素养和依法履职能力。

  强化青少年普法教育。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编写法治教材,配备法治教师和法治副校长、法治辅导员,开展“模拟法庭”等普法活动。整合社会教育资源,建立多种形式的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

  (三)健全和创新普法体制机制

  健全普法体制。建立党政主导、党委宣传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普法工作体制。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加强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完善普法教育工作考核机制。

  创新普法形式。把法治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广泛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深化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深入开展法治城市、法治示范县乡村创建活动。开展法治人物、法治事件评选活动。探索对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普法宣传教育有效形式。充分发挥媒体在普法中的积极作用,鼓励宣传报道具有普遍意义的先进普法典型经验。推行媒体公益普法。

  (四)健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建设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平台。鼓励和支持法律服务机构向基层和欠发达地区延伸,推动城乡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把公共法律服务纳入公共服务发展规划和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建立公益性法律服务补偿机制。推进公证机构改革。完善和规范司法鉴定管理。

  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建立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完善和推广建立法律顾问团制度。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普遍设立公职律师或聘请法学专家、学者、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推动律师和法律工作者担任村(居)等基层组织法律顾问。鼓励企业设立公司律师。加快实现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和村(居)委会法律顾问制度全覆盖。

  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将就业、就医、就学、社会保障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强化法律援助责任,完善法律援助方式,保证困难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法律帮助。

  六、适应法治建设需要,建设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

  推进法治江西建设,必须加强法治专门队伍和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

  (一)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

  健全法律职业准入和认证制度。落实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畅通具备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进入法治专门队伍的通道。健全从高等院校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严格设定立法执法司法职位资格条件,健全资格考试和认证制度。

  实行遴选交流制度。初任法官、检察官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统一招录,一律在基层法院、检察院任职。上级司法机关缺员,原则上从下级司法单位遴选补充。统筹安排省、市执法司法机关中缺乏基层工作经历的执法司法人员,到县及县以下基层单位挂职锻炼。基层执法司法人员,可到上级执法司法单位挂职锻炼。健全完善执法司法机关领导干部轮岗交流制度。

  严明执法司法纪律。严禁执法司法人员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律师、泄露或者为其打探案情、接受吃请或者收受财物、为律师介绍代理和辩护业务等违法违纪行为,严禁利用职权徇私分流案件、插手案件办理、为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严禁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严禁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凡违反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的司法人员,吊销执业证书的律师、公证员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

  (二)建设高素质法律服务队伍

  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作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的根本。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作为法律服务人员从业的基本要求,增强法律服务人员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将律师行业发展纳入公共服务体系发展规划,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和准入、退出管理,完善执业保障机制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健全律师管理体制,强化行政管理,发挥律师协会自律和服务作用。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出台律师行为规范。支持律师业发展,加大青年律师培养力度。加强律师行业党的建设。

  加强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发展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鼓励各类法律从业人员、高等院校法律专业师生以及退休的法官、检察官、警官等加入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建立激励法律服务人才跨区域流动机制,逐步解决基层法律服务资源不足及人才匮乏问题。

  (三)提高法治人才培养水平

  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加大实施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力度。加强高等院校法学师资队伍建设,优化法学专业设置。支持省内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建设共享共用的示范性法学实践教学基地,重点建设一批特色鲜明的法学(法律)硕士、博士点。充分发挥法学会培养、团结、凝聚法律人才的作用。

  加强高端法律人才引进和交流。鼓励政法单位、法学研究机构、高等院校面向国内外引进和招聘一批优秀法学(法律)专家学者,尤其是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熟悉资本市场运作的高端法律人才。健全政法单位和法学院校、法学研究机构人员双向交流机制,实施高校和法治工作部门人员互聘计划。

  七、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为法治江西建设提供坚强保证

  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法治江西建设最根本的保证。各级党委必须加强和改进对法治建设工作的领导,确保法治江西建设全面有力推进。

  (一)建立领导法治建设的制度和工作机制

  各级党委要加强对法治建设的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协调。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法治建设的首要责任。建立健全工作推进机制,完善协调联动、情况通报和督促检查制度。建立科学规范、标准统一、便于操作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法治江西建设领导小组在省委领导下,负责法治江西建设重大政策措施的研究制定、组织实施、统筹协调、督促落实等工作。

  (二)提高依法执政能力

  各级党委要自觉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完善依法决策机制,建立健全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论证制度。善于领导和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政府依法行政、政协依法履职、司法机关公正司法、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依法工作。各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的党组,必须严格履行领导和监督本单位、本系统模范遵守宪法法律的职能。

  (三)加强对政法工作的领导

  坚持党委领导政法工作的组织形式,充分发挥党委政法委员会把握政治方向、协调各方职能、统筹政法工作、建设政法队伍、督促依法履职、创造公正司法环境等职能作用。建立党委定期听取政法工作汇报的制度,研究解决政法工作的重大问题,为开展政法工作创造良好条件。政法机关党组织要健全重大事项向党委报告制度。加强政法机关党的建设,在法治建设中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保障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四)严格执行党内法规

  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法治建设的有力保障,必须一体严格遵行。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以党章为党内根本法规,严守党纪党规,做到有规必依、执规必严、违规必究。健全党内法规制定机制,加大党内法规备案审查和解释力度,制定保障党内法规执行的惩戒性规定,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

  加强党内监督。坚持民主集中制,健全党内生活,高质量开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严格落实党员干部个人重要事项报告制度,加大巡视工作力度,坚决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

  依纪依法反对和克服“四风”问题,形成严密的长效机制。按照中央要求,完善和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政治、工作、生活待遇方面各项制度规定。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

  (五)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

  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推进法治建设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引导基层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化解矛盾、推动发展。深化基层法治创建,实施“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加强基层法治机构规范化建设。

  各地各部门要依据本意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抓好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