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江西省委员会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条例

23.11.2016  21:34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省政协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结合江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是人民政协重要的经常性、基础性工作,是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方式,是充分发挥政协协商民主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作用的重要途径,是社会舆情汇集和分析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广泛汇集、反映社情民意,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四条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是参加人民政协的单位和个人,围绕国家大政方针和我省中心工作,紧扣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关心关切,通过省政协办公厅《建言献策》等渠道,向省委省政府、全国政协办公厅及省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推动相关问题解决,推进党政科学民主决策。

  第五条政协委员是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的主体,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是政协委员的重要职责。政协委员要密切联系群众,重点联系本界别群众,了解民情,体察民意,集中民智,每年反映两条以上有价值的社情民意信息,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富裕美丽幸福江西献计出力。

  第六条省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各界别和办公厅要把做好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列入议事日程,定目标、定方案、定责任,经常研究和布置任务,及时分析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第七条在省政协办公厅内设立工作机构,安排专职工作人员,负责社情民意信息的收集、编辑、报送、反馈以及组织、协调、服务、保密等具体工作。

  第八条主动走访有关部门,增进同党政信息工作部门的沟通联系,完善以委员为主体、民主党派为重点、专委会为依托、界别为纽带、市县政协组织为基础、特邀信息员为骨干的工作格局。

  第九条提高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每季度总结通报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情况,每年向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第十条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优秀社情民意信息、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一)优秀社情民意信息从《建言献策》刊用及直报全国政协办公厅稿件中产生,总数40篇左右。

  1.优秀社情民意信息对领导机关决策应当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或对问题解决起到作用。

  2.采取计分办法:获得全国政协办公厅信息工作部门采用的,单篇采用计50分,主要综合采用计20分,一般综合采用、转送采用计10分;得到领导批示的,国家领导人批示计50分/人次,正省级主要领导批示计20分/人次,省级分管领导批示计15分/人次;有部门办理回函的加10分。以上可重复计算,按总分排名。

  (二)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先进单位从全体信息报送单位中产生,总数20个左右。

  1.分三类评选:各民主党派省委会,省工商联、知联会、工会、共青团、妇联、青联、科协、侨联、台联等参加政协界别的人民团体;市县政协组织;省政协各专门委员会。

  2.根据来稿采用情况计分,按总分排名:报送社情民意信息1篇计0.5分,《建言献策》刊用1篇计5分。

  (三)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先进个人从全体信息报送人员中产生,总数40名左右。

  1.每个先进单位各推荐1名先进个人。推荐对象为分管信息工作的领导(处级及以下)或社情民意信息工作人员。

  2.从省政协委员、特邀信息员和其他工作积极、责任心强、成绩突出的反映人中评选20名先进个人。根据信息采用情况计分,《建言献策》刊用1篇计5分,按总分排名。

  (四)省政协办公厅提出优秀社情民意信息、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建议名单,提请省政协机关党组会议研究后,报请省政协主席会议审定,并按实列支表彰活动专项经费。

  第十一条重视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队伍建设,每两年开展一次政治和业务培训,提供必要的工作、学习条件。在参加人民政协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省内专家学者、行业代表、知名人士中,动态聘请50名省政协特邀信息员。

  第十二条推进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办公自动化建设,建立集信息报送、采编、反馈和管理于一体的计算机处理系统,提供畅通、安全、快捷渠道,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三条鼓励工作创新和实践探索,丰富手段,拓宽领域,融入融合,不断推动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创新发展。

  第十四条加强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的成果、成效宣传,进一步扩大社会影响力,营造重视和支持政协信息工作的良好氛围。

  第十五条维护参加人民政协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宪法、法律和政协章程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的民主权利。第十六条本条例自主席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由省政协办公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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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熊灵 通讯员 曾志明 谢建春 政协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