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出台考核办法压紧压实省级主体责任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印发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成效考核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考核对象、内容、程序和结果运用、奖惩措施等具体内容,为确保到2020年如期完成约1000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搬迁脱贫任务提供了有力保障。《办法》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考核对象锁定省级政府,全面压紧压实主体责任
《办法》严格落实“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管理体制,按照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中央要“管住两头、放开中间”的要求,明确考核对象为22个有易地扶贫搬迁任务的省级人民政府,强化对各级政府主要是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主体责任的考核。同时明确,考核结果将作为中央对省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的重要参考。
二、全面聚焦精准脱贫,考核内容覆盖搬迁脱贫全过程
《办法》全面聚焦精准脱贫,重点就四个方面对省级政府进行考核:一是建档立卡搬迁人口精准搬迁情况,确保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的搬迁对象与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标记的建档立卡搬迁人口一致;二是安置住房建设面积标准执行情况和搬迁入住情况,严守“建档立卡搬迁人口住房建设面积人均不超过25平方米”的红线;三是各级政府对建档立卡搬迁人口安置住房建设补助情况,确保建档立卡搬迁户不因建房而负债、影响脱贫进程;四是建档立卡搬迁人口稳定脱贫情况,确保搬迁一户、脱贫一户。
三、建立激励惩戒机制,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
《办法》强调,要根据考核结果,对易地扶贫搬迁年度工作成效突出的省份,通过易地扶贫搬迁中央预算内投资等渠道给予奖励或倾斜支持;对未完成年度任务或存在突出问题的省份,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反馈省级人民政府。《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启动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陆续编制出台《“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方案》和《全国“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制定了住房面积、土地、财政、金融等配套政策和《易地扶贫搬迁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易地扶贫搬迁专项建设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制度。《办法》的印发实施,标志着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四梁八柱”性制度体系建设全面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