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明胜:“红头文件”劝捐有违政府法治

15.01.2014  19:51

  “捐款原则上参考以下标准:正厅级8000元、副厅级7000元、正处级5000元、副处级4000元、正科级3000元、副科级2000元、科员1000元。”这出自北京律师王鹏在微博上晒出的《关于在市级单位开展“助力五水共治”捐款活动的通知》,这份落款为“中共台州市委办公室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文件写明:“请各单位于2014年1月13日上午下班前完成认捐工作,并将捐款名单和金额汇总报给市水环境整治办。”(1月15日《中国青年报》)

  《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适用本法。”显然,台州市水环境整治办接爱“五水共治”捐款,已嫌疑违法。同时,《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四条规定“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显然,浙江台州用“红头文件”劝捐甚至强捐,违背了“志愿”原则,同样已嫌疑违法。

  再说,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政令〔2010〕275号)第八条规定“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不得规定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内容。”显然,台州市的“助力五水共治”捐款活动,不仅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而且增加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毫无疑问是无效的。

  所以说,用“红头文件”劝捐,不管其“动机”如何,或其愿望多好,都是一种行政违法行为。

  近年来,甚至十几年来,政府用“红头文件”劝捐的,可以说一天也没有停止过。如,2012年11月20日,淮北市的《关于筹集造林绿化专项资金的通知》,要求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企业单位按照职务进行捐款,并张榜公布捐款人员名单3天;去年5月,江苏阜宁县委办以“特急”的形式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等,为当地红十字会举办的活动捐款,并按级别明确了捐款数额;还有,每年全国各地的“慈善一日捐”,同样用“红头文件”规定捐款的范围及标准。如此等等,不一一列举。

  不可否认,“五水共治”属环境保护,也是一项公益事业;更不可否认,“治水”工程浩大,需要全民的参与。也就是说,如果出于“自愿”,即使捐款再多,也无可非议。现在的问题是,台州打着“五水共治”旗号,用“红头文件”劝捐或强捐,甚至当作“政治任务”来完成,实质上,就是在推卸“治水”不力的责任,并将“责任”转嫁到老百姓头上。

  用捐款的“大好形势”,掩盖“治水”不力的事实;用“四套班子”带头捐款,表明轰轰烈烈“治水”,这才是最可怕和最危险的。

  因此,用“红头文件”劝捐或强捐,不仅是权力滥用的问题,更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到了该说“”和让“违法”者付出代价的时候了。否则,政府频频带头违法,建立“法治政府”永远是一句空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