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明胜:退还独生子女费:伤钱更伤民心

24.11.2014  13:35

  21日,郑州市民陈女士反映,她符合条件生育二胎,但是向社区申请二胎指标时被告知,夫妻俩享受的独生子女费,应当如数退还。陈女士随后上网查询获知,在今年年初,国家卫计委曾出台通知提到,此前已经享受的独生子女费,不再退还。当日下午,河南省卫计委新闻办的王先生接受采访时称,今年5月份,经过省人大修订的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提到,如果符合条件的夫妇,申请生育二胎的,已经享受的独生子女费用要予以退还。(11月22日《京华时报》)

  在今年1月,《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国卫指导发〔2014〕1号;以下简称为《通知》)规定,“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的,应当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已经享受的不再退还。”而在今年的5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规定,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要求生育的,“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其他奖励,发给生育证”。虽然,部委的《通知》在前,省的《条例》在后,而根据相关规定,《条例》要比《通知》法律效力大,更权威。也就是说,虽然《条例》与部委的《通知》相左,其本身并没有什么错。但是,没有错,并不表示可行,或者说,合“”并不表示合理。

  其一,放开单独二胎是国家的一项战略部署,作为具体执行部门的国家卫生计生委,就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作出的具体的部署,也是体现了中央和国务院的精神,而且《通知》具有全国性和全局性。而一个省以法律形式出台的《条例》,如果与《通知》要求不符,甚至相左,即使有再多的“实际情况”,也是不可取的和不应该的。因此,以《条例》抵制《通知》,不仅至国家卫计委与尴尬境地,而且有违背中央和国务院精神之嫌。

  其二,顾名思义,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是国家为鼓励个人参加计划生育并为计划生育者设立的奖金,是给独生子女父母的一种奖励政策。也就是说,“独生子女”是响应和执行国家规定号召,“单独两孩”同样是响应和执行国家规定和号召。所以说,“单独两孩”本身并不违法,或者说,并不是申请“单独两孩”家庭的错。因此,将政策调整的“成本”,强加到独生子女家庭头上,不仅有失公允,而且有违背法规“一致性”之嫌。

  第三,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之前,家里仍然是独生子女,现在申请“单独两孩”,并不能否认过去“独生子女”的事实,更不能因为申请“单独两孩”,而将原来已享受的“独生子女”奖励收回。或者说,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单独两孩”决定公布之前,单独夫妇享受独生子女费是应该的。即使非要退还独生子女奖励费,也应该以十八届三中全会为界,之前的不退的,之后必须退。因此,以防止“钻政策空子”为名,强制要求退回已享受的独生子女奖励费,不仅与情与理说不过去,更有公共部门失少应有的担当之嫌。

  再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每月仅有几元、十几元的,本来就不是什么大数字,更多体现的是国家对独生子女家庭的关怀和安抚,退得多的也就是个千八百元,难道河南就缺这点小钱。因此,不要为了这点小钱,伤了曾为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做出贡献的独生子女父母的心。

  也就是说,独生子女奖励费,退还是不退,不仅考验着政府依法执政水平,更考验着政府执政为民能力。因此,熟是熟非,熟轻熟重,当好好反思,也值得好好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