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木根当庭认罪悔罪

19.08.2015  16:26

  本报报道了“姚木根申报2套房被查出12套”消息后,18日,记者又获悉了姚木根在厦门受审的消息——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当日上午公开开庭审理江西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姚木根受贿一案。庭审过程中,姚木根被控受贿2300余万元。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认为,姚木根应以受贿罪予以惩处。姚木根当庭认罪悔罪,并恳求法庭从宽处理。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择期宣判。

  指控:通过妻儿及父亲收钱

  当日8时30分,审判长、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志远宣布开庭。据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公布的庭审照片来看,姚木根头发花白,整个人苍老了不少。

  记者了解到,厦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张尚清等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木根及其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

  现场,公诉人出示了18份证书,证明姚木根先后担任江西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符合受贿罪的主体条件。

  厦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5月至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姚木根利用担任江西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新余市宏基物质有限责任公司、皮海如、何杰等单位和个人在催要货款、承揽工程、工作调动和职务晋升等事项提供帮助。姚木根直接或者通过其妻易安萍、其子姚易、其父姚振明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人民币2104.583516万元、美元25.854081万元和价值人民币35.91万元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302.947472万元。

  厦门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姚木根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木根及其辩护人对公诉人出示的上述证据均不持异议。

   公诉人:收受巨额贿赂应予以惩处

  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首先,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姚木根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法律依据包括:姚木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符合受贿罪的客观条件;姚木根具有受贿的主观故意。

  其次,被告人姚木根应负的法律责任。姚木根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以受贿罪予以惩处。姚木根归案后,能向有关部门主动交代未被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能够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姚木根主动交代了为掩盖犯罪而转移赃款赃物的情况,并要求家属及有关人员积极退赃;在法庭上对所犯罪行有较深刻的认识,建议法庭对上述情节在量刑上予以充分考虑。

  最后,本案的社会危害性和警示:权钱交易,破坏了干部从政的清正廉洁制度;官商“互助”,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公平和公正;公权私用,破坏了党员干部克己奉公的基本操守。

   姚木根认罪悔罪恳求法庭从宽处理

  法庭辩论结束后,被告人姚木根作最后陈述,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被告人姚木根在最后陈述中表示,是党和人民的培养使其走上了领导岗位,但其却辜负了党和人民的期望,深感对不起党和人民,对不起家人,表示向党谢罪,向人民谢罪,向法律谢罪,并愿意接受法律应有的惩罚。恳求法庭考虑其一贯的认罪态度和有关情节,在量刑上予以从宽处理。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择期宣判。

   辩护人:积极配合办案具有减轻处罚情节

  对此,辩护人发表了辩护意见,主要辩护意见包含5个方面。

  辩护人表示,姚木根到案后积极认罪悔罪,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不掌握的犯罪事实,并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款、赃物;姚木根在受贿过程中没有给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没有造成国家、集体利益损失,也没有损害其他人的合法利益;姚木根为有关部门查办其他重要案件发挥了重要作用,恳请法院对此情节比照立功适用。

  辩护人同时表示,在皮海如、黄智敏、张秋生等几项受贿问题上,姚木根具有一些特殊的从轻或者减轻情节。在收受皮海如款项问题上,姚木根在纪委找其谈话之前,积极主动向纪委说明了相关情况;在收受黄智敏款项问题上,其中部门款项具有礼尚往来成分;在收受张秋生款项问题上,涉及1000万元宜认定为未遂。即使不能认为未遂,希望法院将其主观上尚未决定予以实际控制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辩护人最后表示,姚木根平时表现良好,在工作中尽职尽责,在江西省作出过较好的工作业绩,其本人在个人作风问题上一向良好。

  时间表

  2014年3月22日

  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消息,江西省副省长姚木根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

  2014年4月11日

  江西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午表决通过,决定免去姚木根的江西省政府副省长职务。

  2014年8月5日

  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消息,江西省原副省长姚木根巨额受贿被开除党籍;由监察部报请国务院批准给予其行政开除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14年8月5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发布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江西省原副省长姚木根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2015年5月22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发布消息,江西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姚木根涉嫌受贿一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福建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送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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