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夫妻借条的效力

06.01.2016  00:56
  近年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涉及到夫妻离婚,在婚姻  存续时间,借条的效力是否有效,作为法官判案的依据,情况千差万别,由于对法条理解不一,判决也就不同,为了使婚内夫妻借条的效力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和尺度。

    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因种种原因,向另一方借款并出具了借条的情况。该借条效力如何认定。在老百姓当中很迷惑,到底有用还是没用,有着不同的看法。首先从法律规定来看,涉及这方面的法律主要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第十六条的规定,即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对夫妻之间婚内借款的效力是予以肯定的。但对上述司法解释仍存在以下模糊的认识:一是如果借款并非用于其个人经营活动或其他个人事务,而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为了家庭共同生活,是否借款效力不予认定。二是如何界定个人经营活动或其他个人事务。三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否可以就借条起诉。

    就上述问题,笔者认为:一是如果出具借条的夫或妻一方有充分证据证明借款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则借条不能作为夫妻之间的债权债务对待(债务一方负有举证责任)。当然也有人会问,债务一方将钱用于为自己购买手机、衣服、电脑等能不能算作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呢?笔者认为尽管钱是花在债务人身上,但属于日常的生活需要,仍应属于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范畴。二是关于如何界定个人经营活动或其他个人事务。个人经营活动或其他个人事务与为了家庭共同生活之间有时确实很难查清,个人经营活动收益与家庭共同生活截然分开,毫无关系的情况反而不是很多见的。试想丈夫从事经营活动,妻子在家做家务。丈夫向妻子借钱用于生意  ,能就此认为这是丈夫的个人经营活动吗?妻子的钱不就是丈夫经营中赚来的吗?显然不能一概而论。笔者认为,这里的个人经营活动与其他个人事务应该是指夫或妻一方所从事的经营活动或其他个人事务与家庭共同生活无任何关联,取得的利益仅归夫或妻一方,家庭无法享用。除此之外,就应该认定为家庭共同生活。三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否可以就借条起诉。司法解释当中对夫妻之间的借款规定“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那么,一方在不提起离婚诉讼的情况下,可否单独就借款进行起诉呢?笔者认为,夫或妻一方在婚内是可以单独就借款提起诉讼的,因为既然认定夫妻之间的借款关系能够成立并有效,在婚内如不允许起诉,则失去了夫妻之间借款关系效力认定的意义且借条一旦超过了诉讼时效,则丧失胜诉权,再认定夫妻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毫无实际意义。

    综上,对于夫妻之间的借款关系应认定为有效。若夫或妻债务一方认为借款用于了家庭共同生活或借条受胁迫所写,那么其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

                                                                  (吴云 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