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婚前投资股票 妻子离婚起诉分利润

02.09.2015  10:55

  □案 情

   在他人的介绍下,赖明明认识了年龄相仿的王美丽,二人恋爱两年后,在当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

  年轻的赖明明,平日里除了工作外,还喜欢炒股。赖明明未婚前,他的父母将10万元现金,给赖明明用于购买股票。婚后,赖明明利用业余时间炒股,有时也利用家中部分积蓄投资股票,但在赢利后及时将挪用的家中积蓄退出股市。股票一直由赖明明操作买卖,近期股票已增值至30万元。

  令赖家人没有想到的是,赖明明与王美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夫妻感情急剧恶化,王美丽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分割股票增值部分的利润。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新法制报记者杨海涛整理)

  □断 案

   法院审理认为,赖明明婚后业余时间从事炒股,王美丽对股票增值部分其实也作出了贡献。不能认为王美丽没有参与炒股,就对股票增值部分没有付出。赖明明有时以自己的工资收入投入股市,为股票的增值提供了资金支持。另一方面,王美丽在家庭生活中承担了较多的家庭义务,为赖明明炒股提供了时间上的支持及生活上的方便。因此,王美丽对股票增值也付出了劳动。

  根据《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该规定明确了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股票的增值部分作为一种生产、经营收入,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就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从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认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负举证责任。

  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的,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本案中股票的增值可能发生在赖明明婚前,也可能在婚后,还有可能在某一时段发生严重亏损,后又大幅增值。被告赖明明认为,股票增值部分财产主要是自己婚前财产的增值,但其举证不能,故这笔增值财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赣县人民法院 刘君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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