婺源:见新屋更见新村

17.11.2014  19:43

婺源县紫阳镇马家新村     胡建明 摄

 

江西省婺源县是全国著名的文化与生态旅游县, 素有“书乡”、“茶乡”之称,被许多游客誉为“绿色明珠”。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土地制度改革任务提出以后,婺源县出现了城镇居民到农村购地建房、农民私自买卖土地等新情况。加之京福高铁即将通车,婺源将迎来高铁新时代,婺源县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面临的情况将比以往更加复杂,当地国土部门未雨绸缪,顺势而为,打造出了具有婺源特色、推动婺源发展的农民建房管理模式。

预留新村安置用地

2013年婺源县委提出了“建设中国最美乡村,打造中国旅游第一县”的工作目标。如何通过农村宅基地管理推动中国最美乡村建设,成为了摆在婺源人面前的一道难题。一方面,婺源县旅游资源丰富,古村落和古建筑众多,需要有效保护。而另一方面,随着全县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和国家惠农政策的落实,农民收入明显增加,农民新建和改建房屋的愿望日益强烈,人地矛盾凸显。虽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预留了农民建房用地指标,但指标基本用于县城周边乡镇、集镇和中心村农民建房,规模较小的村庄有建房需求却无预留用地指标,导致农村未批先建行为增多。此外,村庄建设缺乏详细规划引导,加之受传统文化和观念影响,村民对宅基地讲风水、信迷信,导致村庄布局零乱,处于低水平重复建设的状态,出现“只见新屋,不见新村”的现象。

为了进一步规范景区景点宅基地管理,县政府经过全盘调查摸底,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预留了方便群众生产、生活的新村安置用地。在新村,推广农村住宅小区模式,鼓励农民集中居住,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兴建农民住宅小区,改善村民居住环境。经过几年发展,逐步形成了多个别具特色的乡村徽派建筑住宅新区,既保护了历史文化名村、景区景点的古建筑,又推进了新农村和新型城镇化建设步伐。比如江湾镇汪口村抓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的契机,预留了17.5亩新村安置用地,共安置村民建房54户,户均占地120平方米。随后又分两批追加了20亩用地指标,在汪口村河东规划预留了新的安置用地,预计可安置村民建房60户。村民安置以后,原宅基地收归集体所有。此举既保护了汪口历史文化名村的古建筑,又可以让村民住上宽敞明亮的新楼房。在秋口镇李坑村,县政府组织国土、规划、镇政府等有关部门,积极动员符合农民建房条件的村民搬迁至公路沿线的平山新村,搬迁户原宅基地使用权收回集体统一规划调配。经过几年的发展,平山新村打造出集餐饮住宿、休闲娱乐、购物商贸为一体的农家乐一条街,2013年该村农家乐经营户均收入达8万余元,是普通农户的2~3倍。

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扩张,各村委会集体土地越来越少,考虑到子孙后代建房用地需求,县政府按照村民小组规模,预留了15亩~20亩农民建房用地,作为今后农民建房用地,并规定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县政府每月组织规划、国土、城管、旅游委、文物管理等相关部门,召开古村落农民建房审批会议,对拆旧建新和古建筑修缮的申请进行联审联批,严格管理景区景点、历史文化名村农民建房。

规范农民建房用地审批

对每一个农民建房申请,婺源县国土资源局按照“一户一宅”政策和建房申请条件进行逐项审查,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坚决予以退回,全程公开透明。

前些年,有的乡镇以农民建房收费作为政府财政收入主要来源,对农村宅基地管理比较放松,出现村民任意占地建房、乱占滥用耕地等现象。婺源县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民建房用地审批和收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加大对农民建房审批程序及相关收费政策、标准的执行力度,坚决杜绝借农民建房用地审批之机乱收费、乱罚款等侵害农民利益的行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严查“一户多宅

受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限制,农村宅基地退出、抵押、流转等机制缺失,致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合法调整难以实现,婺源县农村宅基地管理中出现了“一户多宅”的问题。加之乡镇基层国土资源管理人员少,很难实施有效监管,而且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只有查处权没有强制执行权,申请法院执行又要履行繁琐的程序,具体执行起来很困难。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该县充分发挥乡镇政府、国土所的桥头堡作用,进一步做好宅基地申请的受理、测量和违法违规用地的巡查等工作。通过对全县农民建房的调查摸底和清理整治,全面打击了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建房等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查处了一户多宅、未批先建等一批违法违规案件,进一步规范了全县住房建设管理秩序。同时,婺源县政府还成立了“三级联动”防控违法用地违章建设领导小组,逐步建立起县直相关单位、乡(镇、街道、园区)、村(居)委会的“三级联动”防控监督管理体系,确定了各乡(镇、街道、园区)责任人及其责任区域。对农民建房违法违章行为早发现、早制止,违法建筑早拆除。

为被征地农民上保险

被征地农民的保障工作是实现农村宅基地有序退出、抵押、流转,促进农村经济增长的关键。2012年婺源县政府下发了《关于婺源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补充意见》,对《婺源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进行补充,实施范围由《实施办法》规定的家庭完全失地人员调整为个人完全失地的人员。即在全县范围内,以家庭为单位,按第二轮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时的土地面积,以现有家庭成员平均土地计算,每经政府依法统一征收完一人的土地,即可允许一名年满16周岁(含)家庭成员参保,以此类推至家庭土地全部被征收完的,所有年满16周岁(含)的家庭成员均可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金由政府配套50%,个人负担50%。截至2013年底,参保人数多达4200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