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六成强奸犯是熟人 女网友、醉酒女最易受侵害

18.11.2014  14:49

原标题:“”醉酒女伴 小心成强奸犯

两成强奸案酒后发生 其中两单案件女方死亡 女孩醉态醺醺易引色狼

到夜店寻欢,把女孩灌醉,开房发生“一夜情”的现象越来越多。然而,在酒醉之下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即便对方未反抗也可能构成强奸罪。昨日,海珠区法院通报了2012年至今审理的92件强奸犯罪案件,据统计,两成强奸在酒后发生,通过网络等渠道结识的“熟人”作案高达6成。

情人节见网友

遭强奸酒精中毒死亡

今年年初,32岁的阿方通过陌陌聊天工具认识了26岁的阿慧,因为都是年轻人,彼此之间聊得很投缘。情人节那天,双方相约见面,到酒吧与朋友一起喝酒、聊天,期间四人共喝了一瓶威士忌。走出酒吧的时候,不胜酒力的阿慧已经有些醉意了,阿方将阿慧带到宾馆,趁阿慧昏迷之机,强行与阿慧发生了性关系。次日早上九点多,阿方醒来发现阿慧酒醉一直未醒,遂拨打120急救电话,医生到达现场发现阿慧已经死亡(经鉴定,死因为酒精重度中毒)。近日,检察机关对该起强奸案向法院提起公诉。

趁女子酒醉开房

致对方死亡被判10年

小杨是一名大四学生,暑假到广州实习期间,她应邀参加朋友的生日聚会,认识了22岁的男子阿力。1天后的午夜,阿力带小杨到酒吧喝酒,凌晨3时,他将喝醉酒的小杨带至酒店。据法院查明,阿力趁小杨因醉酒昏迷无力反抗,强行与她发生性关系,后自行睡去。次日醒来,发现小杨没有呼吸,报120求助,但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根据法医鉴定,小杨是因为“乙醇高度中毒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在这种情况下发生性行为会“压迫胸腹部,促进胃内容物反流与吸入”,间接导致其死亡的发生。法院认为,被告人阿力的强奸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强奸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即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判处被告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借口送回家

送自己家欲不轨

2012年的“光棍节”,小虹与女性朋友小张应约到酒吧与小张朋友一起喝酒、玩骰子。在酒吧迷离的灯光、酒精的麻醉下,小虹玩骰子的搭档阿强开始频频接近小虹,拉手、搂腰,在酒吧一起玩到了凌晨1点多。随后,连彼此姓名都不相知的阿强提出送小虹回家,小虹心想,既然是小张的朋友,阿强也没有做出什么过分的行为,应该没事,就毫无戒备地上了阿强的车。

路上,阿强邀请小虹去他家,小虹表示第二天要上班,让阿强送她回家。但阿强不愿意,一再声称“不会对她做什么”,还答应第二天送她上班。到自己家后,阿强开始对小虹动手动脚,尽管小虹大声喊叫“不要这样”,“救命”,但阿强还是趁她酒醉神志不清之机,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后因小虹反抗及呕吐而未得逞。因犯罪未遂,阿强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女孩醉醺醺 独行很危险

2012年至2014年10月,海珠区法院共审理强奸犯罪案件92件97人,其中,两成以上的强奸犯罪是在酒后发生的。

在这些案件中,犯罪分子趁被害人酒后意识不清,把被害人带至其能够控制的处所,如其住处、犯罪分子在宾馆开的房间等地方,对被害人实施奸淫,被害人因喝得醉醺醺无力反抗。分析发现,无论在酒吧还是回家路上,女性显露酒后醉态,很容易被犯罪分子盯上,被害人因喝酒较多,力气始终不敌不法分子。

6成强奸是“熟人”所为

光棍节”、圣诞节……近年,这些“类情人节”越来越多,犯罪分子也利用了年轻女性着急“脱光”的心理意欲不轨。在92件强奸案件中,6成以上是“熟人”作案,其中不乏通过网络社交工具认识的“熟人”。如阿茜和阿军通过QQ认识,因两人投契很快在网上互发裸照并相约见面,见面后阿军对阿茜开始动手动脚,并要其当晚到他家过夜,威胁如果不答应就将其裸照发上网。

在熟人强奸的场合,被害人往往对犯罪分子非常信任,或者至少没想到对方对自己有图谋不轨之心,因而不加防备或防备很少,以至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容易得逞。

被告人多为青年男性

据海珠区法院统计,2012年至2014年10月97个涉嫌强奸罪的被告人中,20岁以下12人,占12.4%,20岁至40岁77人,占79.4%,40岁以上8人,占8.2%。高中以上文化程度31人,占32.0%,其中本科、专科23人;初中、小学、文盲66人,占68.0%。

对方未反抗也入罪

经办法官表示,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按照司法解释规定,“其他手段”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例如: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之机;以醉酒、药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

庭审时被告人多辩称,被害人是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有的甚至说,自己与被害人虽是初次见面,但已是男女朋友关系。

法官提醒,判定被告人是否构成强奸罪的关键是确定本案被害人案发当时性的自由意志是否被违背,如果被害人已明确表示不愿意与被告人进行性接触,被告人仍然继续对被害人进行侵犯,则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文中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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