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文章:嫖宿幼女罪就是嫖客的保护伞

04.03.2015  13:57

  邛崃两名男子与组织卖淫者介绍来的13岁幼女发生了性关系。一年前,邛崃检察院对这起嫖宿幼女案,在全国首次以强奸罪提起公诉,引发全国关注。2日,成都商报记者独家获悉,经过一年的审理,邛崃法院作出判决,在国内首次对两名嫖宿幼女的嫖客以强奸罪判刑,并从重处理,分别判两人有期徒刑5年。(3月3日《成都商报》)

  嫖宿幼女罪始于1997年,出台这项罪名的本意是为了有效地保护幼女,令人大跌眼镜的是,根本就没有很好地保护幼女,反而是保护了嫖客。《刑法》规定,奸淫幼女作为强奸罪的法定从重情节,按照强奸罪定罪量刑,最高刑可至死刑;嫖宿幼女罪最高刑为15年有期徒刑。嫖宿幼女的量刑显然比强奸幼女要轻得多。因此,2013年年底,最高法院完全赞成废除嫖宿幼女罪。邛崃法院的判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值得借鉴,应该推广。

  嫖宿幼女罪其本质就是嫖客的保护伞,导致犯罪分子以最小的代价性侵伤害幼女的身体。贵州习水公职人员“嫖宿”10名未成年少女案;陕西多名村镇干部轮奸12岁少女案;海南校长带6名女生开房案等等,受害者都是不满14岁的幼女。可恶的一个嫖字,把幼女变成了妓女,这是对幼女的侮辱,更是二次伤害。这真是高粱杆上长茄子——不可思议!这怎能不让人怒发冲冠,义愤填膺呢?

  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就是对幼女进行特别的保护,未满14周岁的幼女身心和智力发育尚不成熟,对自身的性行为不具备独立的支配权。把嫖宿这个肮脏的法律名词从幼女身上删除,别让嫖宿幼女罪成为犯罪分子的免死牌。事实上,奸淫幼女与嫖宿幼女两者实质上没有不同,奸淫幼女的行为完全可以包括嫖宿幼女,何必非得保留嫖宿幼女罪呢?完全没有这个必要。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已经让嫖宿幼女罪名存实亡、形同虚设了。有关部门应该立即废止嫖宿幼女罪,越快越好,别让其继续充当嫖客的保护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