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宿幼女罪”成历史,性侵男童咋惩戒

27.08.2015  17:34
原标题:“嫖宿幼女罪”成历史,性侵男童咋惩戒

嫖宿幼女罪”成历史,性侵男童咋惩戒

背景 :施行了18年的嫖宿幼女罪,已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修正案(九)三审稿删除。按照三审稿的规定,取消嫖宿幼女罪后,嫖宿幼女行为一律按奸淫幼女论处,犯罪行为人最高可被判处死刑。嫖宿幼女罪的刑法条款即将被更为严厉的条款所替代,幼女的合法权益也将得到更为强大的保护。

环球时报发表郭平义的观点: 以嫖宿幼女罪对犯罪行为人定罪量刑,其实是将“强奸犯”的标签换成了“嫖客”,这极有可能削弱社会对犯罪行为人的谴责力度,也不利于从严惩治和防范这类犯罪。幼女往往是被欺骗、引诱甚至胁迫才被嫖宿,思维和行为的被强迫常常被忽视。嫖宿幼女,也会有意无意给幼女贴上“卖淫”和以营利为目的标签,导致认识上产生偏差。虽然对嫖宿幼女犯罪的起刑点是5年,比强奸罪的起刑点3年高,但对其处罚只是有期徒刑和罚金,远没有强奸罪最高可处以死刑的处罚严厉。故而,取消嫖宿幼女罪,将嫖宿幼女罪合并到强奸罪,更加有利于严惩奸淫幼女的犯罪行为,切实加强幼女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

新京报发表邓学平的观点: 广东省2013年公布的一项关于广东省青少年健康危险行为监测报告显示,男生有被迫性行为的比例高于女生。目前刑法除了猥亵儿童罪之外,并无其他罪名可以制裁性侵男童的行为,这让男童的性权利得不到有效保护。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一条就开宗明义的规定,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并未区分男女。该《公约》第三十四条还要求缔约国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色情剥削和性侵犯之害。此次刑法修改提升对女童的保护力度固然值得肯定,但同时也千万别忘了加强对男童的保护。可行的方法之一是,将强奸罪的对象从妇女修改为一般人;同时增设奸淫幼童罪,独立单列在强奸罪之外。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发生性行为,不论男女,统一进行定罪处罚。

小蒋随想 :儿童与成年人在心智认知上存在差距,儿童不足以对性行为的后果产生妥当预估并担责,儿童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儿童也无法为自身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基于如上原因,“嫖宿幼女罪”的设置存在天然缺陷,如今刑法修正案(九)三审稿将其删除,是一种必然的纠正。站在普通人的理想角度,法律的制定应当稍稍超前于现实,为人们的行为提早设置界限,也为法律的修正留出更多时间。但在现实中,法律的制定常常稍稍滞后于社会的发展,这固然有谨慎的因素,却也难掩立法背后保守思想与前卫观念的冲撞,以及立法倾向性在不同社会时期的变迁。但不管怎么说,社会在不断发展,法律必须与时俱进。“嫖宿幼女罪”将成为历史,但对男童遭性侵,法律的惩戒仍有待加强。

领导吃肉下属喝汤”是上行下效式腐败

背景 :日前,四川南充原副市长邹平因受贿罪、行贿罪、挪用公款罪等罪名,被判处无期徒刑。据悉,蓬安官场至今有一段邹平的传说:当蓬安县长时期的一次会上,时任县委书记发言,说县上某些领导过年过节就背着包在县委到处转,希望大家给他送钱。这话针对邹平,没想到邹平随即顶了回去:“书记,你吃肉我们还是要喝口汤”。

新京报发表辛木的观点: 当时批评邹平索贿并引发邹平“反击”的那位县委书记究竟有没有“吃肉”,我们不得而知,但是,后来继任蓬安县委书记的邹平以及再后来继任蓬安县委书记的袁菱却实实在在是“吃肉”了,这有他们的腐败数据为证。邹平落马后当地的官场“地震”,也正说明,这种“书记吃肉我们喝汤”的腐败共性心理并不是邹平一个人有:你贪我也贪,你贪大的,我贪小的。围绕邹平的受贿行贿记录,媒体给我们列出了一长串蓬安官员的贪贿名单和数据,当邹平为了贿选南充市副市长的时候,他竟然调动了蓬安23个部门的27人帮他送钱,致使公共财政总共损失145.6万元。而被他调动送钱的部门和官员,几乎全都甘之若饴,背后的“书记吃肉我们喝汤”心理可谓昭然若揭。当初接受邹平贿赂的相关官员今何在?按照邹平的“吃肉喝汤”腐败理论来加以考量,这些人究竟是“吃肉”还是“喝汤”?

小蒋随想 :从民主监督的角度,如果发现领导吃“不义之肉”,下属应当举报揭露。但从邹平案来看,一些地方的基层干部面对领导腐败,却选择了“上行下效”,甚至叫嚣“领导贪得,咱为何贪不得”?这也从另一个角度印证了同体监督的失灵。这要么是出于“染缸效应”,要么是因为腐败的领导有意培植“听话”的下属,构筑腐败的小圈子。这样的窝案人们已见过不少,对于局地官场“烂透了”,公众的愤懑自不必说。对纪检与司法机关而言,只有“一锅端”地彻底铲除腐败,才能为“涅磐重生”提供可能。这之中,切忌腐败除根不彻底,对那些以往“沾包”腐败、或是经由腐败得利的小官,必须按党纪与法律“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不能“抓大放小”,给硕鼠留下成长为巨鳄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