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18年,“嫖宿幼女罪”被彻底终结
阅读背景: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此次刑法修改的焦点之一是取消“嫖宿幼女罪”,今后对此类行为,一律适用刑法中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修正案自11月1日起施行。至此,持续了数年的“嫖宿幼女罪”存废争议,尘埃落定,堪称“彰显民意”。
自1997年修订刑法增设“嫖宿幼女罪”以来,关于此罪名的利弊存废,就开始了漫长的争议。据悉,有关部门在20世纪90年代严打卖淫嫖娼时,发现有幼女涉及其中,卖淫组织者故意隐瞒幼女年龄,不少嫖客便借此声称不知道对方是幼女,以图逃避强奸罪的处罚。为更严厉打击这种犯罪行为,1997年修改刑法时便增加了“嫖宿幼女罪”。
不过,立法者的良好愿望,当年就陷入争议。质疑者认为该项罪名造成了对受害幼女的“污名化”,给受害幼女打上“卖淫女”标签,对受害女童造成二次伤害。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司法实践中出现一些案例,围绕“强奸幼女和嫖宿幼女如何界定”等问题争议与分歧越来越大,很多针对幼女的性犯罪行为最终以“嫖宿幼女罪”审结,引发了舆论的极大关注和批评,各方关于取消该罪名的呼声不断。
“贵州习水嫖宿幼女案”可谓是一个标志性事件。2009年贵州习水县发生公职人员“买春”案,11名女生被以拍裸照、殴打等手段胁迫卖淫,其中有3名未满14岁,而参与犯罪的人员中,有5名公职人员。此案经媒体曝光后,在社会上引起极大公愤,后来的判决以“嫖宿幼女罪”定罪,一时舆论沸腾,认为应以强奸定罪。很多法律界人士认为,“嫖宿幼女罪”成为此类犯罪行为逃避严惩的一个缺口,对打击犯罪不力,对于保护未成年人有愧。
“习水案”之后,类似案件刺激着舆论的敏感神经,2011年陕西略阳县多名村镇干部轮奸12岁少女、2012年浙江永康嫖宿学生案、2013年海南校长带女生开房案……这些案件都吸引了大量的点击率,要求取消“嫖宿幼女罪”的呼声不断升温,这种强大民意也直接体现在近年全国两会的代表委员提案议案中。2014年3月,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妇联副主席赵东花表示,虐待、奸淫儿童案件量刑较轻,应删除刑法中“嫖宿幼女罪”。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与全国人大代表刘晓静强烈呼吁“废除嫖宿幼女罪,并入强奸罪”。@人民日报近日也刊发评论表示:“‘嫖宿幼女罪’能否取消,尚需观察。该罪名备受诟病,则是不争事实。它间接承认了幼女具备性自主能力,对受害者造成二次伤害;保护未成年人,须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和优先原则,废除嫖宿罪正当时。”
面对社会的关切,有关部门也积极响应。201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在答复全国人大代表孙晓梅的建议时明确提出,应严格按照刑法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当年10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门联合下发《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其中明确“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此次刑法修正案删去“嫖宿幼女”罪名,主流民意予以了充分肯定,“废除‘嫖宿幼女罪’终于水到渠成,让法律回归保护幼女本真”“有立有破,是立法工作与时俱进的体现,值得肯定和点赞”。
实际上,世界上多数国家没有单独设立类似“嫖宿幼女罪”的罪名,但对于强奸未成年幼女的违法行为,无论是否获得对方同意,均处以重罚。如按照德国法律,凡是与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量刑通常都是在10年以上。邻国韩国针对儿童的性犯罪最高刑期可至50年,也是亚洲首个实施化学阉割的国家。由此可见,在这问题上世界各国普遍存在共识和高压打击姿态。当然,保护儿童健康成长是一项庞大而系统的工程,涉及家庭、学校、社会的方方面面。共筑一道呵护儿童成长的坚固长城,还需全社会的共同发力。